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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病能論篇第四十六

馬云:能。音耐。禮樂記。故不耐無樂。其耐作能。靈樞陰陽二十五人篇。皆有能字。古蓋耐能通用。

陰陽應象大論云。病之形能也。蓋病之形狀耐受。故此以病能名篇。張兆璜云。病能者。言奇病之形能也。簡按吳釋前篇病能云。能。猶形也。此解為是。

胃脘癰 吳云:吸門之下。賁門之上。受納水穀之脘。名曰胃脘。簡按聖濟總錄云。夫陰陽升降,則榮衛流通。氣逆而隔。則留結為癰。胃脘癰者。由寒氣隔陽。熱聚胃口。寒熱不調。故血肉腐壞。以氣逆於胃。故胃脈沉細。以陽氣不得下通。故頸人迎甚盛。令人寒熱如瘧。身皮甲錯。或咳或嘔。或唾膿血。觀伏梁之病。亦有挾胃脘內癰者。以其裹大膿血。居腸胃之外故也。方附於一百二十九卷。

當候胃脈 滑云:即脈要精微。附上右外。以候胃也。馬云:右關。吳張志同。簡按附上右外。

尺膚之位。而非脈之分位。以寸關尺。配五臟六腑者。難經以後之說。此言胃脈者。必別有所候。

逆者 甲乙。作氣逆者。

人迎甚盛 張云:即終始篇等所云。人迎三盛。病在陽明之謂。

精有所之寄則安 吳本。作精有所倚。則臥不安。注云:臟。陰也。主靜。故臟有傷損。則有不足之患。陰精有所偏倚。則有亢甚之害。均之令人夜不安也。簡按諸家順文解釋。

義難通。吳據甲乙而刪改。但精字仍舊文。殆為明晰。今從之。

不能懸其病 吳云:不能懸其病於空。使之不我疾也。馬云:懸者。絕也。按逆調論第六節。有不得臥而息有音者。諸証尤詳。但此曰不安。則不能安寢也。與彼有異。

偃臥 高云:正臥也。評熱論云。不能正偃者。胃中不和也。故舉而複問。

肺者臟之蓋也 痿論云。肺者。臟之長也。心之蓋也。靈九針論云。五臟之應天者肺。肺者。五臟六腑之蓋也。

右脈沉而緊左脈浮而遲 馬云:此當見於兩尺也。吳張同。簡按本經無寸關尺之說。此特言左右爾。

必非兩尺之謂也。

不然 馬吳張並仍甲乙。然。作知。志高從舊文釋之。故屬強解。

此逆四時 志云:脈合四時。故冬診之。左右脈皆當沉緊。今左脈反浮而遲。是逆四時之氣矣。

病在腎頗關在肺 吳云:關。關系也。志云:腎主冬氣。而又反浮在左。故當主病在腎。頗關涉于肺。當為腰痛之病。簡按甲乙。無關字。奇病論云。其盛在胃。頗在肺。句法正同。

腎為腰痛之病也 甲乙。無腎字。

頸癰 癰疽篇云。發於頸者。名曰夭疽。其癰大而赤黑。不急治。則熱氣下入淵腋。前傷任脈。內薰肝肺。十餘日而死矣。

其真安在 吳云:真。正治之法也。簡按當仍甲乙作其治。

異等 志云:等。類也。高云:頸癰之名雖同。而在氣在血。則異類也。

癰氣之息 馬云:以小針開除。而去病者。正以癰間有氣頓息。不至甚也。吳。息。改 。云。 。

腐肉也。針。鈹針也。所以去針肉。張云:息。止也。癰有氣結。而留止不散者。治宜甲針以開除其氣。氣行則癰愈矣。高云:頸癰。而氣之止息者。其病在氣。宜以針開通其氣。而除去之。此氣息成癰。而有針刺之真法也。頸癰而氣盛血聚者。其病在血。宜石刺出血而瀉之。此血聚成癰。而有石刺之真法也。此所以同病異治,而皆已也。簡按說文。 。寄肉也。徐鍇曰。息者。身外生之也。故古謂賒賃生舉錢。為息錢。旋生土為息壤也。方言。作KT 。王釋為死肉。吳則為腐肉。無所考據。張注允當。今從之。

同病異治也 吳。此下。補膚頑內陷者。宜灸以引之十字。云。以上文有其問。故僭補之。張兆璜云。

陷下者。又宜灸。始言針灸。而後止言針石者。蓋此篇。論五臟之相傳。而腎臟之氣。已傳於肝。故止宜針宜石。設或有回陷於腎者。又常灸之。此雖不明言。蓋欲人意會。讀者宜潛心參究。不可輕忽一字。簡按吳補固僭矣。而張注亦鑿。俱不可從。

靈癲狂篇云。狂始發。少臥不飢。自高賢也。自辨智也。自尊貴也。善罵詈。日夜不休。通評虛實論云。癲疾厥狂。久逆之所生也。又千金方云。狂風罵詈。撾斫人。名熱陽風。即怒狂也。

暴折而難決 馬云:此人者。因猝暴之頃。有所挫折。而事有難決。志不得伸。吳云:暴折而抑之。

不得剖決。志云:決。流行也。高云:決。散也。簡按吳注為是。

陽明者常動 馬云:靈動輸篇。言是陽明獨動不休。故凡沖陽。(即跗陽)地倉。大迎。下關。人迎。氣衝之類。皆有動脈不止。而沖陽為尤甚。

巨陽少陽不動 吳云:巨陽。有委中。昆侖。少陽。有懸鐘。聽會。其脈皆不甚動。於其不甚動者。

反動大疾。此陽厥善怒。而狂之候也。

動大疾 馬云:大。當作長。簡按非也。

夫食入於陰 張云:五味入口。而化於脾。食入於陰也。藏於胃以養五臟氣長氣於陽也。

生鐵洛 張云:即爐冶間錘落之鐵屑也。其屬金。其氣寒而重。最能墜熱開結。平木火之邪。故可以下氣疾。除怒狂也。凡藥中用鐵精。鐵華粉。針砂。鐵鏽水之類。皆同此意。簡按本草經。作鐵落。唐本注云。落。是鐵皮滋液。黑于余鐵。陶謂可以染皂。雲是鐵漿。誤矣。蘇頌圖經云。鐵落者。鍛家燒鐵赤沸。砧上打落細皮屑。俗呼為鐵花。是也。初煉去礦。用以鑄 器物者。為生鐵。再三銷拍。可以作 者。為 鐵。

亦謂之熟鐵。此說是也。別錄云。鐵落。一名鐵液。故王云。為鐵漿非。是生鐵液也。高云:洛。烙同。烙飲者。轉赤為烏也。赤而烏。可以平巨陽之氣。迂謬尤甚。聖濟總錄云。鐵落。染皂鐵漿。是。上一味。每服重湯內溫一盞飲之。食後。此不讀王注及唐本。乃襲陶謬也。

為飲 張雲用水研浸。可以為飲。簡按唐本注云:諸鐵療病。並不入丸散。皆煮取漿用之。此雲為飲。亦煮取漿者與。

下氣疾也 吳云:寒而鎮重。故下氣速。氣下則不厥逆矣。志云:鐵乃烏金。能伐肝木。故下肝氣之疾速也。李時珍云:陽氣怫郁。而不得疏越。少陽膽木。挾三焦少陽相火。巨陽陰火上行。故使人易怒如狂。

其巨陽少陽之動脈。可診之也。奪其食。不使胃火複助其邪也。飲以生鐵落。金以製木也。木平則火降。故曰下氣疾速氣即火也。簡按列子湯問。吳楚之國。有大木焉。其名為 。(音柚)碧樹而冬生。實丹而味酸。食其皮汁。已憤厥之疾。張湛注云:氣疾也。梁書姚察傳。自免憂後。因加氣疾。蓋憤厥。乃陽厥之類。而氣疾所指不一。凡狂易癲眩。驚悸癇 。心神不定之証。宜概稱氣疾焉。若以疾訓速。或為效驗疾速之義。或為逆氣疾速之謂。乖謬亦甚。

澤瀉術各十分麋銜五分 張云:澤瀉。味甘淡。性微寒。能滲利濕熱。白朮。味甘苦氣溫。能補中燥濕止汗。麋銜。即薇銜。一名無心草。南人呼為吳風草。味苦平微寒。主治風濕。十分者。倍之也。五分者。

減半也。簡按蘇頌云。凡古方云術者。乃白朮也。此方。聖濟。名澤瀉湯。三因。名麋銜湯。並用白朮。馬云:術。即蒼朮非也。麋銜。本經作薇銜。一名麋銜。唐本注云:一名鹿銜草。言鹿有疾。銜此草瘥。陳嘉謨云。

麋鹿有疾。銜此草瘥。素問之名。因此出。時珍云。據蘇說。則薇銜麋銜。當作鹿銜也。此說誤。麋鹿一類。

不必改作鹿。劉●采天名精。活 。遂有活鹿草之名。麋。果鹿之誤乎。活鹿草。當作活 草也。聖濟。十分作二兩半。五分作一兩一分。陶氏序錄云。古秤惟有銖兩。而無分名。今則以十黍為一銖。六銖為一分。四分為一兩。然則四分為一兩者。六朝以降之事。而此經云分者。非分兩之分。總錄誤爾。三因。十分。作一兩。

五分作半兩。乃與張注符矣。

合以三指撮 吳云:合。修合也。三指撮。言如三指寬一撮也。簡按陶序例。一撮者。四刀圭也。

刀圭者。十分方寸匕之一。準如梧桐子大也。此雲三指撮者。乃一方寸匕余也。張云:合以三指。用三指撮合。

以約其數。而為煎劑也。

考經文。此謂散藥。張注謬爾。聖濟云。上三味。搗羅為散。每服二錢匕。沸湯調。食後服。三因亦云。上為末。每服二錢。酒飲任調下。食前服。

為後飯 馬云:藥在飯後也。誤。

所謂深之細者 高。以下二十四字。移於前頸癰之下。上經者以下六十九字。移於前在陰陽奇恆中之下。而為之注釋。率屬牽強。不可從。

卷六 奇病論篇第四十七

吳云:奇病。特異於常之病也。簡按凡風也。痺也。厥也。痿也。屬類頗多。此篇所載。重身聲喑。息積。疹筋等。率皆奇特之病。故以奇病名篇。

重身 詩大雅。大任有身。毛傳。身。重也。箋。謂懷孕也。馬。重。平聲。

九月而喑 馬云:喑。啞也。醫書。謂人之受孕者。一月肝經養胎。二月膽經養胎。三月心經養胎。四月小腸經養胎。五月脾經養胎。六月胃經養胎。七月肺經養胎。八月大腸經養胎。九月腎經養胎。十月膀胱經養胎。先陰經而後陽經。始於木而終於水。以五行之相生為次也。然以理推之。則手足十二經之經脈。

晝夜流行無間。無日無時而不共養胎氣也。必無分經養胎之理。今曰九月而喑。蓋時至九月。則妊胎已久。兒體日長。胞絡宮之絡脈。系於腎經者。阻絕而不通。故間有為之喑者。非人人然也。(此乃阻絕之絕。非斷絕之謂。生氣通天論云。大怒則形氣絕。而血菀於上。亦阻絕之絕。靈經脈篇云。腎足少陰之脈。從腎上貫肝膈。

入肺中。循喉嚨。挾舌本。)張云:喑。聲啞不能出也。簡按徐之才逐月養胎法。見於千金方。蕭氏女科經論云。張 璜按喑。謂有言而無聲。故經曰:不能言。此不能二字。非絕然不語之謂。凡人之音。生於喉嚨。發於舌本。因胎氣肥大。阻腎上行之經。以腎之脈入肺中。循喉嚨。系舌本。喉者肺之部。肺主聲音。其人切切私語。心雖有言。而人不能聽。故曰喑。肺腎子母之臟。故云不必治。

若大全解作不語。則為心病。以心主發聲為言也。與子喑。了不相干。 璜所論如此。然醫說引邵氏後聞見錄云。郝翁名允。博陵人。一婦人妊。咽嘿不能言。翁曰。兒胞大經壅。兒生經行則言矣。不可毒以藥。又引醫余云。孕婦小語。非病也。聞如此者。不須服藥。臨產日。但服保生丸四物湯之類。產後便語。亦自然之理。

非藥之功。並是子喑。喑。乃舌喑。腎之脈系舌本。其理自明。蕭所引卻是迂謬。又考郭氏保慶集。第九論。

有產後不語。用七珍散。則知不啻胎前有此証也。

胞絡 張云:胞中之絡。衝任之絡也。吳云:謂子室中之支絡也。系。根系也。

刺法曰 此以下。止疹成也。吳志為別章。是。

成其疹 吳云:疹。病也。張志同。簡按國語。孤子寡婦疾疹。傷寒例云。小人觸冒。必嬰暴疹。

王注恐非。

然後調之 此四字。宜據新校正刪之。明是全注羼入。諸家為原文釋之者。何諸。

無用 石也 志云: 。謂針。石。砭石也。針經曰:形氣不足。病氣不足。此陰陽氣俱不足也。

不可刺之。刺之則重不足。重不足。則陰陽俱竭。血氣皆盡。五臟空虛。筋骨髓枯。老者絕滅。壯者不複矣。

是以身羸瘦者。不可妄用針石。

腹中有形而泄之 志云:泄。謂用針瀉之。針經曰:刺之害。中而不去則精泄。精泄則病益甚而 。

按腹中胞積皆為有形。在女子胞。則無益其有餘。在息積。曰不可灸刺。

在伏梁。曰不可動之。是腹中有形者。皆不可刺泄。刺雖中病。而有形之物不去。則反泄其精氣。正氣出。而邪病反獨擅於其中。故為疹成也。簡按馬張仍王。為重身之義。非也。

脅下滿氣逆 馬云:脅下脹滿。氣甚喘逆。

息積 吳云:息積。即息賁肺積也。張云:積不在中。而在脅之下者。初起微小。久而至大。則脅滿氣逆。喘促息難。故名息積。今人有積。在左脅之下。俗名為痞者。其即此証。惟小兒為尤多。蓋飲食過傷。脾不及化。則余氣留滯。而結聚於此。其根正在脅間。陽明病劇。則上連於肺。此其所以為息積也。簡按百病始生篇云。稽留不去。息而成積。據此則息謂生長。(出前漢宣帝紀師古注。)猶 肉之 也。聖濟總錄云。夫消息者。陰陽之更事也。今氣聚脅下。息而不消。積而不散。故滿逆為病。然氣客於外。不干胃腑。故不妨食。

特害於氣息也。導引能行積氣。藥力亦藉導引而行故也。有方附於五十七卷。此以息而不消。積而不散。解息積之義。極是矣。而至謂害於氣息。則竟未免歧誤。

積為導引服藥 高云:積。漸次也。須漸次為之導引而服藥。導引。營運也。營運則經脈之虧者可複。若但服藥。則藥不能獨治也。

尺脈數甚 簡按十三難云。脈數。尺之皮膚亦數。丁氏注。數。心也。所以臂內之皮膚熱也。蓋與此同義。

筋急而見 吳云:身之大筋勁急也。簡按王注為是。

疹筋 吳云:病筋也。簡按聖濟總錄云。夫熱則筋緩。寒則筋急。今也肝氣內虛。虛則生寒。故筋急而見。其尺脈數甚者。蓋尺裡以候腹中。其人腹急。則尺脈見數。數亦為虛。以腹內氣虛故也。氣既寒而筋急。其色又見白黑。是為寒甚之証。有方。附於四十二卷。又外台云。 癖。發即兩筋弦急。陳氏婦人良方云。 者。在腹內近臍左右。

各有一條筋脈急痛。大者如臂。次者如指。因氣而成。如弦之狀。名曰 氣也。慧琳一切經音義云。 病。即腹中冷氣病也。發即脈脹牽急。如似弓弦。故俗呼為 氣病也。據王注。此即疹筋也。

名曰厥逆 聖濟總錄。方附於五十一卷。李氏蘭室秘藏。有羌活附子湯。羅氏衛生寶鑒。有麻黃附子細辛湯。危氏得效方。有白附子散。並治大寒犯腦頭痛。

帝曰善 高云:三字衍文。

五氣之溢也 吳云:腥焦香臊腐也。張云:五味之所化也。馬云:五臟之氣也。志云:五氣者。土氣也。土位中央。在數為五。在味為甘。在臟為脾。高同。云。溢。泛溢也。簡按萬歷本醫說。作土氣。志注為是。王意亦當如此。

脾癉 聖濟總錄云。夫食入於陰。長氣於陽。肥甘之過。令人內熱而中滿。則陽氣盛矣。故單陽為癉也。其証口甘。久而弗治。轉為消渴。以熱氣上溢故也。有方。附於四十五卷。

食甘美而多肥 甲乙。作數食美。而多食甘肥。簡按甲乙為是。枚乘七發。甘脆肥濃。命曰腐腸之藥。

轉為消渴 吳。轉。作傳。云。傳。日久傳變也。消渴。飲水善消。而渴不止也。

以蘭除陳氣 聖濟總錄。治脾癉口甘中滿。蘭草湯。蘭草。一兩。切。 上一味。以水三盞。煎取一盞半。去滓。分溫三服。不拘時候。張云:蘭草。性味甘寒。其氣清香。能生津止渴潤肌肉。故可除陳積蓄熱之氣。簡按李杲試效方。有蘭香飲子。蘭室秘藏。名甘露膏。治消渴。飲水極甚。善食而瘦。王遜藥性纂要云。素問所謂。治之以蘭除陳氣者。幽蘭建蘭之葉。非蘭草澤蘭也。建蘭幽蘭。古所無。

此襲寇宗 陳嘉謨之謬說耳。

口苦取陽陵泉 此六字。宜據新校正而刪之。諸家費解。

夫肝者中之將也 甲乙。肝上。有膽者中精之府六字。與新校正所援異。靈師傳篇云。肝主為將。六節臟象論云。十二臟皆取決於膽。本輸篇云。肝合膽。膽者。中精之府。(五行大義。引河圖。文同。)蓋本節主膽而言。甲乙文為正焉。聖濟總錄。作夫膽為中正之官。清淨之腑。十一臟之所取決。咽為之使。

咽為之使 張云:足少陽之脈。上挾咽。足厥陰之脈。循喉嚨之後。上入頏顙。是肝膽之脈。皆會於咽。故咽為之使。

膽虛氣上溢 甲乙。無虛字。吳。虛。作噓。云。噓氣。氣上溢也。汪昂云。吳改膽虛。作膽噓。欠通。氣上溢。即噓字之義。馬云:此膽氣以煩勞而致虛。張云:數謀慮不決。則肝膽俱勞。勞則必虛。虛則氣不固。故膽氣上溢。簡按數謀慮不決。宜膽氣怫郁。甲乙似是。聖濟總錄云。數謀不斷。則清淨者。濁而擾矣。

故氣上溢。而為口苦也。經所謂是動則病口苦。以氣為是動也。有方。附於四十二卷。衛生寶鑒。有龍膽瀉肝湯。(與東垣方不同。)

膽募俞 吳云:膽募。日月穴也。膽俞。在脊十椎下。兩旁各一寸五分。簡按甲乙云。日月。膽募也。在期門下五分。馬以為期門。誤。王注腹募背俞。原於六十七難。

治在陰陽十二官相使中 治。吳改作論。注云:即靈蘭秘典所論也。張同。簡按王云。今經已亡。

未知何是。

有癃者 吳云:癃。不得小便也。癃而一日數十溲者。

由中氣虛衰。欲便則氣不能傳送。出之不盡。少間則又欲便。而溲出亦無多也。簡案口問篇云。中氣不足。溲便為之變。陳氏三因方云。淋。古謂之癃。名稱不同也。癃者。罷也。淋者。滴也。今名雖俗。于義為得。此說非是。戴侗六書故曰:淋。癃。實一聲也。漢殤帝諱淋。故改癃為●。改隆慮縣。為林慮縣。蓋內經。本草經。皆用癃字。作淋皆後人所改。

身熱如炭頸膺如格 吳云:身熱如炭。胃主肌肉故也。頸膺如格。胃脈循喉嚨。下乳內廉故也。張云。如格者。上下不通。若有所格也。

喘息氣逆 馬云:其息喘。其氣甚逆。張云:喘息者。呼吸急促也。氣逆者。治節不行也。

細微如發 甲乙。無微字。

病在太陰其盛在胃頗在肺 馬云:此病在太陰。經之不足。觀氣口微細之脈可知也。其氣盛在於胃。

觀人迎躁盛之脈可知也。六節臟象論。靈樞終始禁服等篇。皆以人迎三盛。為病在陽明。所以謂之其盛在胃也。

至於喘息氣逆。頗關在肺。然肺虛也。非盛也。特邪氣耳。簡按參之於王說。義尤明晰。吳以太陰為脾。張則為脾肺二臟。與經旨左矣。

此所謂得五有餘 甲乙。無所謂二字。

五病之氣有餘也 甲乙。無五字。

此其身不表不裡亦正死明矣 甲乙。無身字。正死。作死証。

巔疾 張云:即癲癇也。本經。巔。癲通用。於此節之義可見。諸家釋為頂巔者非。蓋兒之初生。

即有病癲癇者。今人呼為胎裡疾者即此。未聞有胎病頂巔者也。

母有所大驚 甲乙。母下。有數字。張兆璜云。胎中受病。非止驚癇。妊娠女子。飲食起居。大宜謹慎。則生子聰俊。無病長年。高云:其氣上不下。則精與驚氣並居。既生以後。故令子發為癲疾也。此癲疾為先天奇病。而屬於不治也。

。龐 同。玉篇。大也。乃狀浮起貌也。龐。又龐雜之龐。故王兼二義而釋之。詳見於評熱病論。馬本。 。作 。

身無痛者 吳云:以其病不系於表。故身無痛。

腎風 馬云:腎屬水。故腎虛則水搐。腎不宜感風。故風在則體浮。風熱則脈大。風與水搏。則脈緊。脹滿則薄脾。而不能食。雖食亦少。水熱穴論云。腎者。胃之關也。關門不利。故聚水而成其病。則欲其能食也難矣。高云:水因風動。故名腎風。簡按王注風論云。腎臟受風。則面 然而腫。而張則云。非外感之風。乃風由內生者。內風之說未經見。則不可從。

驚已心氣痿者死 吳云:腎邪陵心。令人善驚。若驚已而心氣猶壯。是謂神正。生之徒也。驚已而心氣痿者。是謂神亡。死之屬也。志云:腎風非死証。此病生在腎。逆傳其所勝。故死。簡按痿。馬張仍王義。

卷六 大奇論篇第四十八

吳云:前有奇病論。此言大奇論者。擴而大之也。高本。刪論字。蓋以無問答之語也。

皆實即為腫 張云:滿。邪氣壅滯。而為脹滿也。此言肝腎肺經。皆能為滿。若其脈實。當為浮腫,而辨如下文也。簡按王以滿為脈氣滿實。考文理。張注為勝。王注癰腫。必是壅腫。傳瀉之訛耳。

肺之雍 馬云:按甲乙經。雍。作癰。肺肝腎三經。不宜生癰。此雍。斷宜作壅。蓋言氣之壅滯也。

吳張並云。雍。壅同。

喘而兩 滿 吳本。 。作脅。張云: 。音區。腋下脅也。

腳下至少腹 簡按馬志據原文。不改腳為 。卻非。

跛易偏枯 張云:或為跛。或掉易無力。或偏枯不用。是皆腎經壅滯。不能營運所致。簡按易。是痿易狂易之易。謂跛而變易其常。王注恐謬。

心脈滿大 張云:火有餘也。心主血脈。火盛則血涸。故癇螈筋攣。

癇螈筋攣 甲乙。螈。作 。張云:癇。音間。癲癇也。螈。音熾。抽搐也。攣。音戀。拘攣也。

高云:神氣不通於心包則癇。神氣不行於骨節則螈。癇則筋攣於內。螈則筋攣於外也。簡按下文云。二陰急為癇厥。通評虛實論云。刺癇驚脈五。靈經筋篇云。癇螈及痙。寒熱病篇云。暴攣癇眩。足不任。內經言癇者如此。(詳見通評虛實論注。)玉機真臟論云。筋脈相引而急。病名曰螈。王注。筋脈受熱。而自跳掣。故名曰螈。靈邪氣臟腑病形篇云。心脈急甚者。為螈 。肝脈微澀。為螈攣筋痺。(螈 。詳見診要經終篇注。)並與本篇互發。

肝脈小急 張云:小。為血不足。急。為邪有餘。故為是病。夫癇螈筋攣一也。而心肝二經皆有之。

一以內熱。一以風寒。寒熱不同。血衰一也。故同有是病。

肝脈騖暴 熊音。騖。音務。奔也。志云:騖。疾走也。又亂馳也。簡按後漢光武帝紀注。直騁曰馳。亂馳曰騖。志注據此。

有所驚駭 馬云:金匱真言論云。肝之病。發驚駭。

脈不至若喑 張云:此特一時之氣逆耳。氣通則愈矣。吳云:脈不至。在諸病為危劇。若其暴喑失聲,則是肝木厥逆。氣壅不流。故脈不至耳。不必治之。厥還當自止。簡按志圈脈上。別為一章。非。

小急不鼓皆為瘕 馬云:瘕者。假也。塊似有形。而隱見不常。故曰瘕。脈本急矣。而其急中甚小。

又不鼓擊於手。則是沉也。必有積瘕在中。故脈不和緩耳。今三部之脈如此。皆可以即其本部。而決其為瘕也。

簡按巢源云。瘕。假也。謂虛假可動也。又云:謂其有形。假而推移也。蓋 瘕。分而言之。 。積也。瘕。

聚也。然 積亦可稱瘕。氣厥論。 瘕。陰陽類論。血瘕。邪氣臟腑病形篇。水瘕。水脹篇。石瘕。厥病篇。

蟲瘕。傷寒論。固瘕。神農本經。蛇瘕。倉公傳。遺積瘕。蟯瘕之類。是也。說文云。瘕。女病也。蓋依于骨空論。女子帶下瘕聚。誤為此說耳。郭璞注山海經瘕疾云。蟲病也。此亦因有蟲瘕蟯瘕而言。並不可從。李氏必讀云。瘕。遐也。歷年遐遠之謂也。歷年遐遠之病。豈止於瘕聚乎。

石水 張云:此言水病之有陰陽也。吳云:沉。脈行肌肉之下也。石水者。水凝不流。結於少腹。

其堅如石也。腎肝在下。居少腹之分。脈沉為在裡。故腎肝俱沉。為石水之象。馬云:水氣凝結。如石之沉。

故名為石水也。陰陽別論。有陰陽結邪。多陰少陽。名曰石水。小腹腫。靈邪氣臟腑病形篇。有腎脈微大。為石水。起臍以下。至小腹睡睡然。上至胃脘。死不治。水脹篇。黃帝有石水之問。而岐伯無答。必有脫簡。皆是積聚之類。簡按金匱要略云。石水。其脈自沉。外証腹滿不喘。尤怡注云:石水。水之聚而不行也。因陰之盛。而結於少腹。故沉而不喘。吳以為堅如石。誤。(張氏醫通云。腎肝並沉。為石水。真武湯主之。)

風水 馬云:蓄水冒風。發為腫脹。名曰風水。見評熱論。水熱穴論。靈論疾診尺篇。張云:風水者。

游行四體。浮泛於上也。

並小弦欲驚 張云:肝腎並小。真陰虛也。小而兼弦。本邪勝也。氣虛膽怯。故為欲驚。

皆為疝 馬云:或結於少腹。或結於睪丸。或結於睪丸之上下兩旁。腎肝二脈經歷之所。皆是也。

積土以高碩者。曰山。疝有漸積之義。故名。簡按說文云。疝。腹痛也。劉熙釋名云。心痛曰疝。疝。詵也。

先詵詵然上而痛也。又曰:疝。詵也。詵詵引小腹急痛。顏師古急就篇注云:疝。腹中氣疾。上下引也。金匱要略云。腹痛。脈弦而緊。弦則衛氣不行。即惡寒。緊則不欲食。邪正相搏。即為寒疝。樓氏綱目云。疝名雖七。寒疝。即疝之總名也。

心疝 高云:心脈搏滑急。則心氣受邪。故為心疝。脈要精微論曰。診得心脈而急。病名心疝。少腹當有形也。

肺疝 志云:肺脈當浮。而反沉搏。是肺氣逆聚於內。而為肺疝矣。高云:肺疝。氣疝也。簡按四時刺逆從論。肺風疝。有目無証。不可得而知。史倉公傳云。氣疝客於膀胱。難於前後溲。而溺赤。巢源。氣疝。

乃七疝之一。腹中乍滿乍減而痛。名曰氣疝。高以為氣疝者。蓋肺主氣故也。

三陽急為瘕三陰急為疝 志云:此言疝瘕之病。病三陰三陽之氣。而見於脈也。子繇曰。瘕者。假也。

假物而成有形。疝字。從山。有艮止高起之象。故病在三陽之氣者為瘕。三陰之氣者為疝。玉師曰。瘕。在腸胃之外。故三陽急。疝病五臟之氣。故三陰急。馬云:王注分瘕為血。疝為氣者。未的當。知二病為氣血相兼也。簡按三陽三陰。據下文二陰二陽。王注為是。諸家亦仍王注。

二陰急為癇厥 馬云:二陰者。心也。其脈來急。正以心經受寒。寒與血搏。發而為癇為厥。志云:癇厥者。昏迷仆撲。卒不知人。簡按癇厥。唯是癇病。志注為長。

二陽急為驚 張云:木邪乘胃。故發為驚。陽明脈解篇曰。胃者。土也。故聞木音而驚者。土惡木也。

是亦此義。○高本。以二陰以下十一字。移於前節若喑不治自已下。非。

為腸 久自已 吳云:外鼓者。脈形向外而鼓也。外鼓。有出表之象。故不必危之。久當自止也。

馬云:此言心肝脾腎。皆為腸 。而有死生之分者。以脈與証驗之也。腸 者。腸有所積。而下之也。然有下血者。(即今所謂失血。)有下白沫者。(即今所謂去積。)有下膿血者。(即今之所謂痢。)病在於腸。均謂之腸 也。簡按高云:腸 。泄瀉也。誤。詳見於通評虛實論。

肝脈小緩 張云:肝脈急大。則邪盛難愈。今脈小緩。為邪輕易治也。

血溫身熱者死 張云:腎居下部。其脈本沉。若小而搏。為陰氣不足。而陽邪乘之。故為腸 下血。

若其血溫身熱者。邪火有餘。真陰喪敗也。故當死。

心肝 高云:言心脈肝脈不和。而病腸 也。亦如腎脈之腸 下血也。志云:此承上文。而言陰血。盛者。雖受陽薄。尚為可治。蓋重陰血以待陽也。夫心主生血。肝主藏血。是以心肝二臟。受陽盛之氣,而為腸 者。亦下血。如二臟同病。則陰血盛。而可以對待陽邪。故尚為可治之証。簡按諸家仍王義。志意略異。王注似妥。

皆鬲偏枯 吳云:凡脈貴於中和。胃脈沉鼓澀。偏於陰也。外鼓大。偏於陽也。心脈小堅急。亦偏於陰也。鬲。陰陽閉絕也。偏枯。半身不用也。以其陰陽偏勝。故為証亦偏絕也。張云:胃為水穀之海。心為血脈之主。胃氣既傷。血脈又病。故致上下痞鬲。半身偏枯也。簡按馬云:為膈証與偏枯。高改皆作背。並非。志云:鬲者。裡之鬲肉。尤誤。(張氏醫通。趙以德云。胃與脾為表裡。

胃之陽虛。則內從於脾。從脾則脾之陰盛。故胃脈沉鼓澀。澀者。少血多氣之診也。胃之陽盛。則脾之陰虛。

虛則不得與陽主內。反從其胃。越出部分。而鼓大於臂之外。大者。多氣少血之候也。心者。元陽君主之宅。

生血生脈。今因元陽不足陰寒乘之。故心脈小堅急。小者。陽不足。堅急者。陰寒之象也。夫心胃之三等脈見一。即為偏枯。心乃天真神機開發之本。胃乃穀氣充天真之原。一有相失。則不能製其氣。而宗氣散。故分布不周。不周經脈則偏枯。不周五臟則喑。喑者。腎與包絡內絕也。

男子發左女子發右 張云:男子左為逆。右為從。女子右為逆。左為從。此逆証也。志云:從內而發於外。故曰發。簡按張注本於玉版論。為是。

不喑 張云:若聲不喑。舌可轉。則雖逆於經。未甚於臟。乃為可治。而一月當起。若偏枯而喑者。

腎氣內竭而然。其病必甚。如脈解篇曰。內奪而厥。則為喑俳。此腎虛也。正以腎脈循喉嚨。挾舌本故耳。簡按王注。原於奇病論。重身九月而喑之義而釋之。恐謬。

其從者 張云:若男發於右。而不發於左。女發於左。而不發於右。皆謂之從。從。順也。高云:玉版論要曰。男子右為從。女子左為從。其從者。謂男子發於右。女子發於左。不同於上文之發也。簡按王注。

左右互錯。馬吳志同。俱失經旨。

血衄 甲乙。作衄血。張云:搏脈弦強。陰虛者最忌之。凡諸人血鼻衄之疾。其脈搏而身熱。真陰脫敗也。故當死。

懸鉤浮 張云:失血之証多陰虛。陰虛之脈多浮大。故懸鉤而浮。乃其常脈。無足慮也。懸者。不高不下。不浮不沉。如物懸空之義。脈雖浮鉤。而未失中和之氣也。簡按懸。乃懸空無根之象。鉤浮。乃陽盛陰虛之候。(十五難云。脈之來疾去遲。故曰鉤。呂廣注云:陽盛其脈來疾。陰虛脈去遲也。脈從下上。至寸口疾。還尺中遲。

環曲如鉤。)不似脈弦強而搏擊于指。此乃亡血家之常脈。若釋懸而為不浮不沉。則于鉤浮之浮。其謂之何。

吳既誤。而張襲之耳。吳又以常脈。為平人不病常脈。更誤。

如喘 馬云:喘者。氣湧而不和。脈體如之。張云:如氣之喘。言急促也。高云:喘。疾促不倫也。

脈至如喘。失其常度。故名曰暴厥。申明暴厥者。一時昏憒。不知與人言。簡按如。甲乙。作而。如而通用。

(出於莊七年左傳杜注。)下如數同。

浮合 張云:此下。皆言死期也。高云:浮合於皮膚之上。如湯沸也。諸家依王注。

予不足也 熊音。予。與同。

微見 馬云:微之為言。僅也。吳云:始見也。言始見此脈。便期九十日死。若見之已久。則不必九十日矣。所以在九十日者。以時更季易。天道變。而人氣從之也。志云:士宗曰。微。對顯言。微現此脈。期以九十日而死。若顯露之。不逾時日矣。後之交漆。亦猶是也。高云:微於皮膚之上。見此數極之脈。中按求之。則不見也。故至九十日而死。經脈應月。一月一周。九十日者。三周也。簡按士宗。即是高世 。前說似是。

予奪也 吳云:奪。失也。

草干 馬云:心精被奪。火王於夏。猶有可支。至秋盡冬初。心氣全衰。故曰草干而死。

如散葉 吳云:飄零不定之狀也。木遇金而負。遇秋而凋。故深秋則死。志云:飄零虛散之象。簡按今甲乙。作叢棘。

省客 吳云:省問之客。張云:或去或來也。塞者。或無而止。鼓者。或有而搏。是腎原不固。而無所主持也。

懸去棗華 張云:棗華之候。初夏時也。懸者。華之開。去者。華之落。言于棗華開落之時。火王而水敗。馬云:懸去。猶俗云虛度也。吳移懸去于鼓字下。簡按張注穩妥。

如丸泥 張云:泥彈之狀。堅強短澀之謂。志云:往來流利如珠。曰滑。如丸泥者。無滑動之象。

榆莢落 張云:榆錢也。春深而落。木王之時。土敗者死。馬云:秋冬之交也。簡按本草。蘇頌云。

榆三月生莢。李時珍云:未生葉時。枝條間先生榆莢。形狀似錢而小。色白成串。俗呼榆錢。據此則張注為勝。

如橫格 張云:如橫木之格于指下。長而且堅。是為木之真臟。而膽氣之不足也。禾熟於秋。金令王也。故木敗而死。簡按說文。格。木長貌。王釋格為木。蓋本於此。若張注。為橫木之格于指下。則木之義。

於經文中無所取。不知其意果何如。(張注。全襲吳之誤。)

如弦縷 馬云:如弓弦之縷。猶俗之所謂弦線也。主堅急不和。奇病論云。胞脈者。系於腎。蓋婦人受胎之所。即胞絡宮。張云:如弦之急。如縷之細。真元虧損之脈也。胞。子宮也。命門元陽之所聚也。胞之脈系於腎。腎之脈系舌本。胞氣不足。當靜而無言。今反善言。是陰氣不張。而虛陽外見。時及下霜。虛陽消敗而死矣。

如交漆 馬吳高並云。交。當作絞。志云:交。絞也。張云:如寫漆之交。左右傍至。纏綿不清也。

簡按左右傍至也下。恐脫是其予不足也一句。故馬云:臟腑俱虛。大體皆弱。吳云:陰陽亂也。志云:衝任之脈絕也。高云:複申明胞精不足之意。率屬臆解。今甲乙。漆。作棘。

三十日死 吳云:月魄之生死。以三十日為盈虛。故陰氣衰者。不能過其期也。高云:經脈一周也。

少氣味韭英而死 馬。以少氣為句。注云太陽為三陽。三陽主於外。今精氣不足。故浮鼓肌中。而欲出於外。其勢不能入於陰也。主少氣。正以脈湧則氣乏也。韭有英時。冬盡春初也。水已虧極。安能至於盛春耶。張同。吳云:少氣。氣不足也。少味。液不足也。韭至長夏而英。長夏屬土。太陽壬水之所畏也。故死。

高云:氣為陽。味為陰。太陽有寒熱陰陽之氣。太陽虛故少氣味。英盛也。韭英。乃季春土王之時。韭英而死。

土克水也。簡按少氣味。未詳。姑從馬說。韭英。吳高似是。

如頹土之狀 志云:頹土。傾頹之土也。脾主肌肉。如頹土而按之不得者。無來去上下之象。高同。

五色先見黑 志云:土位中央。而分主於四季。當五色俱見而先見黃。若五色之中。而先見黑。是土敗而水氣乘之矣。

白壘 甲乙。作白累。馬云:壘。當作 。詩雲綿綿葛 。 。亦葛之屬。吳雲壘者。癮疹之高起者。北方黑色。主收藏。西方白色。主殺物故死。張雲壘。 同。即蓬 之屬。 有五種。而白者發於春。木王之時。土當敗也。簡按壘。 通。不必改。爾雅。諸慮。山 。郭注云:今江東呼 為藤。似葛而粗大。廣雅云。 。藤也。一切經音義。引集訓云。藤。 也。 。謂草之有枝條。蔓延。如葛之屬也。吳越間謂之藤。

本草。馬志云: 者。藤也。則蓬 。明是藤蔓矣。據此則 所指不一。未知白壘是何物。張說難信。吳讀為之 。亦恐非。○志云:玉師曰。以經水如浮波。心脈如火薪。肝脈如散葉。胃脈如泥丸。太陽如湧泉。肌脈如頹土。皆以五行之氣。效象形容。蓋此乃五臟虛敗之氣。變見於脈。非五臟之病脈也。

懸雍 高云:雍。作 。虛腫之KT 。上浮本大也。簡按諸注並不允。蓋雍。瓮通。山海經。懸瓮之山。晉水出焉。郭璞注云:山腹有巨石。如 形。因以為名。 。亦作瓮。說文。罌也。廣雅。瓶也。蓋取其大腹小口。而形容浮揣切之益大之象也。甲乙。雍作癰。非。

浮揣切之益大 馬云:懸雍。本浮也。揣切之際。其脈益大。而全無沉意。張云:浮短孤懸。有上無下也。志云:揣。度也。先輕浮而度之。再重按而切之。其本益大。簡按志注與經旨相反。不可從。吳。揣下。

補無力二字。贅。

十二俞之予不足也 甲乙。予上。有氣字。張云:俞皆在背。為十二經臟氣之所系。水凝而死。陰氣盛。而孤陽絕也。

水凝而死 甲乙。凝。作凍。

如偃刀 張云:臥刀也。浮之小急。如刀口也。按之堅大急。如刀背也。高云:偃。息也。刀。金器也。簡按高說未知何謂。

菀熟 甲乙。作寒熱。諸本。熟。作熱。張云:此以五臟菀熱。而發為寒熱。陽王則陰消。故獨並于腎也。腰者腎之府。腎陰既虧。則不能起坐。立春陽盛。陰日以衰。所以當死。菀。郁同。簡按吳云:熟。熱之深。謬甚。

如丸滑不直手 張云:如丸。短而小也。直。當也。言滑小無根。而不勝按也。馬吳並云。直。值同。

甲乙作著。

棗葉生而死 張云:大腸應庚金。棗葉生初夏。火王則金衰。故死。馬云:棗葉之時。則先棗華之候矣。

如華 甲乙。作如春。馬云:是似草木之華。虛弱而按之無本也。

善恐不欲坐臥 馬云:令人善恐。以心氣不足也。不欲坐臥。以心氣不寧也。張云:小腸不足。則氣通於心。善恐不欲坐臥者。心氣怯而不寧也。

行立常聽 志云:如耳作蟬鳴。或如鐘磬聲。皆虛証也。

季秋而死 馬云:小腸屬火。火王猶可生。至季秋。則衰極而死矣。志云:遇金水生旺之時而死。

卷六 脈解篇第四十九

馬云:按此篇論病。大抵出於靈樞經脈篇。諸經為病。篇內曰所謂者。正以古有是語。而今述之也。高云:六氣主時。始於厥陰。終於太陽。此舉三陽三陰經脈之病。則太陽主春。正月為春之首。太陽為陽之首也。少陽主秋。九月為秋之終。少陽為陽之終也。陽明主夏。五月為夏之中。陽明居陽之中也。三陰經脈。外合三陽。

雌雄相應。太陰合陽明。故主十一月。十一月。冬之中也。少陰合太陽。故主十月。十月冬之首也。厥陰合少陽。故主三月。三月。春之終也。太陰為陰中之至陰。故又主十二月。十二月。陰中之至陰也。錯舉六經之病。

複以三陽三陰。主四時之月。而錯綜解之。所以為脈解也。

腫腰 痛 。熊。音誰。張同。馬吳音疽。張云:尻臀也。高本。腫。一字句。云。六元正紀大論曰。太陽終之氣。則病腰 痛。故太陽經脈之病。有腫以及腰 痛也。簡按 從肉。音誰。其音疽者。睢鳩之睢。從且。馬吳誤。 。說文。尻也。漢東方朔傳。連 尻。注。臀也。蓋 從肉。故王釋為臀肉。此四字。

即與厥論腫首頭重。著至教論。干嗌喉塞。字法正同。高注非。

正月太陽寅 志云:太陽為諸陽主氣。生於膀胱水中。故以太陽之氣為歲首。(楊慎丹鉛錄云。考緯書。謂三皇三世。伏羲建寅。神農建丑。黃帝建子。至禹建寅。宗伏羲。商建丑。宗神農。周建子。宗黃帝。所謂正朔三而改也。簡按此雲正月太陽寅。明是黃帝建寅。而非建子。緯書之言。難信據也。楊氏好讀內經。盍論及於此耶。)

病偏虛為跛者 高本。病上。有所謂二字。云。舊本。所謂二字。誤傳出也下。今改正。偏虛。猶偏枯。大奇論云。腎雍則髀 大。跛易偏枯。故申明所謂病偏虛為跛者。

東解地氣而出也 東。宋本。作凍。馬吳高志並同。解下句。吳刪而字。云。凍解。解凍也。高云:地凍始解。地氣從下而上出也。張云:正月東風解凍。簡按東。作凍。則而字不妥。蓋謂陽氣自東方。解地氣之凍。而上出也。

所謂偏虛者 所謂二字。從高而刪之。為是。

盛上而躍故耳鳴也 高云:經筋篇云。手太陽之筋。其病應耳中鳴。故申明所謂耳鳴者。乃陽氣萬物。

盛上而躍。躍則振動。故耳鳴也。

狂巔疾 張云:巔。癲同。按經脈篇。足太陽經脈條下。作癲。蓋古所通用也。所謂甚者。言陽邪盛也。陽邪實於陽經。則陽盡在上。陰氣在下。上實下虛。故當為狂癲之病。

浮為聾 高云:經脈篇曰。手太陽之脈。入耳中。所生病者。耳聾。故申明所謂浮為聾者。是逆氣上浮。而為聾。皆在氣也。簡按馬云:脈浮則聾。非。

故為喑也 張云:聲由氣發。氣者陽也。陽盛則聲大。陽虛則聲微。若陽盛已衰。故喑啞不能言也。

內奪 吳云:內。謂房勞也。奪。耗其陰也。

喑俳 張云:俳。音排。無所取義。誤也。當作痱。正韻。音沸。廢也。內奪者。奪其精也。精奪則氣奪而厥。故聲喑於上。體廢於下。元陽大虧。病本在腎。腎脈上挾舌本。下走足心。故為是病。高云:俳。

痱同。音肥。喑痱者。口無言。而四肢不收。故曰此腎虛也。簡按樓氏綱目。引本節及王注。俳。作痱。張注。蓋原於此。靈熱病篇云。

痱之為病也。身無痛者。四肢不收。志亂不甚。其言微知。可治。甚則不能言。不可治也。樓氏綱目云。痱。

廢也。痱。即偏枯之邪氣深者。痱與偏枯。是二疾。以其半身無氣營運。故名偏枯。以其手足廢而不收。或名痱。或偏廢。或全廢。皆曰痱也。漢賈誼傳云。辟者一面病。痱者一方病。師古注。辟。足病。痱。風病也。

(本出於說文。)由此觀之。痱。即仲景中風篇。所謂邪入於臟。舌即難言者。蓋痱是病名。偏風是所因。偏枯是病証。必非有別也。吳云:俳。陽事廢也。非。聖濟總錄。有喑俳門。載治舌喑不能言。足廢不能用。腎虛弱。其氣厥不至舌下。地黃飲子等方。具于五十一卷。

少陰不至者厥也 張云:此釋上文內奪而厥之義也。少陰者。腎脈也。與太陽為表裡。若腎氣內奪,則少陰不至。少陰不至者。以陰虛無氣。無氣則陽衰。致厥之由也。簡按王注太陰之氣。逆上而行。可疑。

心之所表也 馬云:膽之脈行於脅。而心之脈出於腋。為心之表。故為心脅痛也。張云:少陽屬木。

木以生火。故邪之盛者。其本在膽。其表在心。表者。標也。簡按張注仍王義。今從之。

九月陽氣盡 高云:若九月之時。陽氣已盡。而陰氣方盛。少陽火氣不盛。不能為心之表。故有心脅痛之病也。

陰氣藏物也 張云:陰邪凝滯。藏伏陽中。喜靜惡動。故反側則痛。高云:經脈篇曰。足少陽病。

不能轉側。故申明所謂不可反側者。九月陰氣方盛。陰氣所以藏物也。物藏則不動。故少陽經脈。有不可反側之病也。

草木畢落而墮 文選。潘岳寡婦賦。木落葉而隕枝。李善注云:毛萇詩傳曰。隕。墜也。千金方。蒲黃湯主療。小兒落床墮地。

氣盛而陽之下長 吳云:氣盛。氣盛於陰也。之。往也。下。下體也。陽之下。謂陽氣往下。如少陽之脈。出膝外廉。行於兩足。是也。長。生長也。陽為動物。長於兩足。故令躍。

相薄 張云:薄。氣相薄也。吳云:薄。摩蕩也。

水火相惡 高云:厥。為陰為水。乃水火相惡。又木能生火。故聞木音。則惕然而驚也。簡按本節所解。與陽明脈解篇異義。

所謂客孫脈云云 高云:出處未詳。大抵皆陽明之病。孫脈。孫絡脈也。

其孫絡太陰也 高云:陽明之脈。不從下行。而並於上。並於上者。則其孫絡之脈。合脾之大絡。而為太陰也。陽明並於上。故頭痛鼻鼽。孫絡太陰。故腹腫也。簡按此一句難通。故吳改作其頭之孫絡。腹之太陰也十字。張以為太陰者。言陰邪之盛。非陰經之謂。俱臆見也。高注稍妥。姑從之。

上走心而為噫 馬云:宣明五氣論曰。心為噫。又口問篇云。寒氣客於胃。厥逆從下上散。複出於胃。

故為噫。夫素問言心。而靈樞言胃。則此篇兼言陰氣走於胃。胃走於心。見三經相須。而為噫也。(三經。謂心脾胃。)

故嘔也 張云:脾胃相為表裡。胃受水穀。脾不能運。則物盛滿而溢。故為嘔。

得後與氣 熊音。得後。謂得大便也。氣。謂快氣。馬云:後者。圊也。氣者。肛門失氣也。張同。

云。陽氣出。則陰邪散。故快然如衰。一陽下動。冬至候也。故應十一月之氣。簡按吳云:氣。謂噯氣。誤。

陽氣皆傷 吳云:傷者。抑而不揚之意。高云:承秋之肅殺也。

嘔咳上氣喘也 張云:陽根於陰。陰根於陽。互相倚也。若陰中無陽。沉而不升。則孤陽在上。浮而不降。無所依從。故為嘔咳上氣喘也。按前章。列本節義於手太陰肺病條下。此則言於腎經。正以肺主氣。腎主精。精虛則氣不歸元。即無所依從之義。簡按此原於吳注。而更詳焉。

色色 馬高云:二字衍文。吳改作邑邑。云。愁苦不堪貌。張云:當作邑邑。不安貌。秋氣至。微霜下。萬物俱衰。陰陽未定。故內無所主。而坐起不常。目則KT KT 無所見。以陰肅陽衰。精氣內奪。故應深秋十月之候。簡按邑邑。與悒悒通。史記商君傳云。安能邑邑。待數十百年。悒。說文。不安也。張注本此。

志載高說云。色色。猶種種也。色色不能猶言種種不能自如也。此解不通。今從張注。

陰陽內奪 志云:秋氣始至。則陽氣始下。而未盛於內。陰氣正出。而陰氣內虛。則陰陽之氣。奪於內矣。

煎厥 吳云:陽氣不治者。陽氣不舒也。肝氣當治。而未得者。木性不得條達也。肝志怒。故善怒。

煎厥者。怒志煎熬厥逆也。張云:按煎厥一証。在本篇。言陽虛陰盛。在生氣通天論。言陰虛陽盛。可見煎厥有陰陽二証。簡按此與少陰。不相干涉。乃屬少陽厥陰之病。則為可疑。諸家不言及於此者。何。高獨以少陰君火之陽氣不治而釋之。此乃運氣家之言。竟不免牽強焉。張以陽氣不治。為陽虛。不可從。

陽氣入 吳云:陽邪入薄於腎。故善恐。張云:陰氣將藏未藏。而陽邪入之。陰陽相薄。則傷腎而為恐。馬云:宣明五氣篇曰精氣並於腎。則為恐也。

胃無氣故惡聞食臭也 張云:胃無氣。胃氣敗也。胃氣所以敗者。腎為胃關。腎中真火不足。不能溫養化原。故胃氣虛。而惡聞食臭也。此即經脈篇。飢不欲食之義。

故變於色也 張云:色以應日。陽氣之華也。陰勝於陽。則面黑色變。故應秋氣。此即經脈篇。面如漆柴之義。高云:地色。地蒼之色。如漆柴也。因秋時肅殺之氣。內奪其精華。故至冬。則變於色而黑如地色也。

咳則有血者陽脈傷也 高云:經脈篇云。腎病咳唾則有血。故申明所謂咳則有血者。乃陰血乘於陽位。

陽脈不歸於陰。故曰陽脈傷也。陰血乘陽。脈不歸陰。則陽脈滿。十月之時。陽氣未盛於上。未當盛時而脈滿,則陽氣內逆。故滿則咳。咳則有血。而且見於鼻也。張云:陽脈傷者。上焦之脈傷也。蓋腎脈。上貫肝膈。入肺中。故咳則血見於口。衄則血見於鼻也。

高云:猶 疝也。言高腫也。經脈篇云。厥陰病。丈夫 疝。婦人少腹腫。簡按王氏資生經云。千金曰。氣衝主 。明堂下經曰:治 疝。則是 。即 疝也。巢源云。 者。陰核氣結腫大也。詳見於陰陽別論頹疝注。

厥陰者辰也 張云:辰。季春也。五陽一陰。陰氣將盡。故屬厥陰。陰邪居於陽末。則為 疝少腹腫。故應三月之氣。

三月一振 吳云:振。物性鼓動也。張云:陽氣振也。高云:經脈篇云。厥陰病。腰痛不可以俯仰。

故申明所謂腰脊痛。不可以俯仰者。三月之時。振動發生。草木向榮而華秀。故三月一振榮華。生機雖盛。猶未暢達。故萬物一皆俯而不仰也。

一俯而不仰也 馬云:凡俯者不可以仰。仰者不可以俯。故肝應其時。腰痛之病。俯仰似難也。

所謂 癃疝膚脹 高云:出處未詳。大抵皆厥陰之病。。

疝也。癃。溺閉也。 癃疝膚脹者。陰器腫。不得小便。則膚脹也。簡按靈水脹篇云。膚脹者。寒氣客於皮膚之間。 然不堅。腹大身盡腫。皮濃。按其腹。 而不起。腹皮不變。此其候也。

曰陰亦盛 曰。吳本作由。張云:此複明癃疝腫脹之由。在陰邪盛也。陰盛則陽氣不行。故為此諸証。

張兆璜云。曰所謂。曰者者。是設為之問辭。下文是答辭。故增一曰字以別之。簡按上文。並無增一曰字者。

特於末節而有之。可疑。吳本似是。而吳云:陰亦盛者。言陽固盛。而陰亦盛也。此注恐非。亦字。承上文疝及腰脊痛而下之。蓋與平人氣象論。一呼脈再動。一吸脈亦再動之亦同義。

嗌乾 馬云:陰陽相薄。而在內為熱中。在上為嗌乾也。高云:經脈篇云。足厥陰病。甚則嗌乾。手厥陰病。心中熱。

卷六 刺要論篇第五十

馬云:刺要者。刺針之要法。故名篇。吳云:要。至約之理也。

各至其理 志云:理者。皮膚肌肉之文理。

無過其道 張云:應淺不淺。應深不深。皆過其道也。高云:無過其皮肉脈骨之道。中其道。毋容過也。

毫毛腠理 志云:毫毛腠理者。鬼門元府也。高云:毫毛中之腠理也。簡按文選西京賦注。引聲類及廣韻云。毫。長毛也。志。玄府之解未為得。王注詳焉。

秋病溫瘧 甲乙。瘧下。有熱厥二字。志云:肺主秋收之令。秋時陽氣下降。陰氣外出。妄動其肺,則收令化薄。陰陽之氣反相得於外。而為溫瘧矣。動。謂動其臟氣也。

溯溯然 甲乙。作淅淅然。志云:逆流而上。曰溯。溯溯然者。氣上逆。而寒栗也。簡按溯溯然。

于義難協。今從甲乙而改之。皮部論。溯然。甲乙。又作淅然。

煩不嗜食 甲乙。煩下。有滿字。吳云:脾氣不運。則中氣不化。故令煩。脾病則不磨。故令不嗜食。

冬病脹腰痛 吳云:冬月無以奉藏。而病脹與腰痛矣。

銷鑠 酸 甲乙。作消濼。高云:酸。作 。吳云:銷鑠者。骨髓日減。如五金遇火。而銷鑠也。

簡按枚乘七發。雖有金石之堅。猶將銷鑠而挺解也。李善注云:賈逵國語注曰:鑠。銷也。甲乙。消濼。蓋與骨空論淫濼同義。金匱虛勞篇。足酸削。(此二字。本見於周禮鄭注。)巢源。作 。知酸 通用。不必改 。

不去矣 馬云:不能行動而去也。簡按三部九候論。脫肉身不去者死。王注云:猶行去也。

卷六 刺齊論篇第五十一

馬云:齊者。後世劑同。刺以為劑。猶以藥為劑。故名篇。簡按一切經音義云。劑限。考聲云。分段也。

韻詮云。分劑也。三蒼云。分齊也。知是齊劑同。限劑分劑之義。蓋刺之淺深。有限有分。故曰刺齊。吳高如字讀。為齊一之謂。非。

刺骨者無傷筋云云 高云:欲知其分。必先知其非分。如刺骨者。刺入骨分。無傷其筋。刺筋者。

刺入筋分。無傷其肉。刺肉者。刺入肉分。無傷其脈。脈有絡脈。有經脈。上編。脈居肉後。經脈也。此篇。

脈居肉先。絡脈也。刺脈者。刺入脈分。無傷其皮。此言刺宜深者勿淺。淺則非分矣。簡按下文云。刺肉無傷脈者。至脈而去。不及肉也。即脈淺肉深。與前篇刺肉無傷脈。義相乖。故高有經脈絡脈之說。然經文無明據。

恐是兩篇各一家之言。高注似強解。

刺皮者無傷肉云云 高云:以上文層次言之。當雲刺皮者無傷脈。今不言脈者。以脈不止絡脈。複有經脈。絡脈在肉前。經脈居肉後。言肉而脈在其中。故曰:刺皮者。刺入皮分。無傷其肉。刺肉者。刺入肉分。無傷其筋。刺筋者。刺入筋分。無傷其骨。此言刺宜淺勿深。

深則非分矣。簡按此亦似牽強。然從前諸家。順文解釋。無於經文參差處。而致思者。如高可謂善讀古書者矣。

至筋而去不及骨也 張云:病在骨者。直當刺骨。勿傷其筋。若針至筋分。索氣而去。不及于骨。則病不在肝。攻非其過。是傷筋也。簡按以下三項。宜以此例焉。馬云:此明言上文前四句之義也。

至脈而去不及肉也 盧冶云。脈在肉中。肉在溪谷。脈有脈道。理路各別者也。所謂至脈而去不及肉者。謂刺在皮膚絡脈之間。不及裡之筋骨。非針從脈而再入於肉也。是以略去刺脈無傷肉句者。使後學之意會也。簡按是屬影撰。然高注全本於此。要之上文宜雲刺皮者無傷脈。刺脈者無傷肉。而不及之。至於此。亦無傷脈刺脈之言。實可疑焉。

所謂刺皮無傷肉者 張云:刺皮過深。而中肉者。傷其脾氣。簡按以下二項。宜以此例焉。馬云:此明言首節末三句之義也。

卷六 刺禁論篇第五十二

禁數 志云:數。幾也。言所當禁刺之處有幾也。高云:數。條目也。帝承上二篇之意。謂刺要刺齊。

其中必有所禁。故願聞禁數。

要害 高云:言各所要。亦各有所害。當詳察也。志云:五臟有緊要為害之處。要害二字。當知非刺中五臟。(顧炎武日知錄云。南越尉佗傳。發兵守要害處。按漢書西南夷傳注。師古曰。要害者。在我為要。于敵為害也。此解未盡。要害。謂攻守必爭之地。我可以害彼。彼可以害我。謂之害。人身亦有要害。素問。岐伯對黃帝曰:脈有要害。後漢來歙傳。中臣要害。)

肝生於左肺藏於右 高云:人身面南。左東右西。肝主春生之氣。位居東方。故肝生於左。肺主秋收之氣。位居西方。故肺藏於右。

心部於表腎治於裡 志云:部。分也。心為陽臟而主火。火性炎散。故心氣分部於表。腎為陰臟而主水。水性寒凝。故腎氣主治於裡。

脾為之使 高云:脾土王於四季。主營運水穀。以溉五臟。故為之使。志云:脾主為胃行其津液。以灌四旁。故為之使。

胃為之市 志云:心為陽中之太陽。故部於表。腎為陰中之太陰。故治於裡。蓋以四臟之氣。分左右表裡上下。脾胃居中。故為之市。

膈肓 吳云:膈。膈膜也。肓。膈上無肉空處也。志云:膈。膈膜也。內之膈肉。前連於胸之鳩尾。

旁連於腹脅。後連於脊之十一椎。肓者。即募原之屬。其原出於臍下。名曰脖 。高云:肓。臍旁肓俞穴也。

簡按吳注腹中論云。腔中無肉空隙之處。名曰肓。又注痺論云。肓。腔中空虛無肉之處也。張則襲其說云。肓者。凡腔腹肉理之間。上下空隙之處。皆謂之肓。並因誤讀王注云布散於胸腹之中。空虛之處。熏其肓膜。王意豈以肓為空虛之處乎。而張于本節。則全依楊義。楊注原於說文。蓋古來相傳之說。宜無異論。志云:募原之屬。高云:肓俞。皆臆造已。當與舉痛論及痺論參考。

小心 馬云:心之下。有心包絡。其形有黃脂裹心者。屬手厥陰經。自五椎(心俞)之下而推之。則包絡當垂至第七節而止。蓋心為君主。為大心。而包絡為臣。為小心也。吳云:脊共二十一節。此言七節。下部之第七節也。其旁乃兩腎所系。左為腎。右為命門。命門者。相火也。相火代心君行事。故曰小心。張同。昂云。旁者。兩腎也。中者。命門也。按心者性之郛。腎者命之根。兩腎中間。

一點真陽。乃生身之根蒂。義取命門。蓋以此也。中有相火。能代心君行事。故曰小心。楊上善云云。吳亦主其說。蓋心君無為。吾人一日動作雲為。皆命門之相火也。馬注云云。若依此解。旁字似無著落。志云:七節之旁。膈俞之間也。小。微也。細也。中有小心者。謂心氣之出於其間。極微極細。高同。簡按甲乙。亦作志心。王似指心包絡。楊則為十四椎旁腎俞。而又云:得名為志者。心之神也。而陰陽類論。上空志心。王以為小心。楊以為入腎志於心神之義。楊注彼此義異。未太明晰。且凡脊椎從上數而至下。未有從下數而雲某椎者。

亦覺不允。背 篇。心俞。在五焦(當作椎。下同。)之間。膈俞。在七焦之間。而心包俞。經文無所考。

(銅人等。以心椎旁。為厥陰俞。)王馬未為得矣。吳張雖主楊。然命門 見於難經。相火固是運氣家之言。

並非本經之義。志高杜撰無論矣。竊疑雲七節之旁。雲上空。既非心包。又非腎。必有別所指也。舉數說以俟考。

從之有福逆之有咎 馬云:順其所而不傷。則有福。逆其所而傷之。則有咎。所謂要害之當察者以此。

刺中肝五日死 馬云:五日。疑作三日。乃木生數也。高同。

其動為語 張云:無故妄言也。簡按宣明五氣篇云。心為噫。肝為語。腎為嚏。肺為咳。脾為吞。

全本。甲乙。作欠。非。

刺中肺三日死 馬云:三。疑為五。王注。釋診要經終篇。以為金生數四日畢。當至五日而死者。

是也。高同。

刺中膽一日半死 馬云:膽為六腑之一。當別于五臟。故另為一節。一日半死。以其為生數之半也。

張云:凡十一臟者。皆取決於膽。是謂中正之官。奇恆之腑。傷之者。其危極速。嘔出於胃。而膽証忌之。木邪犯土。見則死矣。高云:邪氣臟腑病形篇云。膽病者。嘔宿汁。故其動為嘔。嘔。膽氣虛也。

中大脈 馬云:刺沖陽脈也。沖陽穴。為胃經之原。(傷寒論。以為趺陽之脈。)高云:胃足陽明之脈。下足跗。其支者。別跗上。入足大指。交於足太陰。刺跗上。刺胃脈也。中大脈。中傷大指之經脈也。中大脈。而血出不止。則太陰之脈。不能循大指而上。故死。簡按大脈。蓋謂衝脈之別。靈動輸篇云。衝脈。並少陰之經。下入內踝之後。入足下。其別者。斜入踝。出屬跗上。入大指之間。注諸絡。以溫足脛。又逆順肥瘦篇云。其前者。伏行出跗屬。下循跗。入大指間。滲諸絡而溫肌肉。其已如此。今刺而中傷之。則所以致死也。中。去聲。

溜脈 甲乙。溜。作流。馬云:溜。流同。按本輸篇云。溜於魚際。則溜與流同。所謂溜脈者。凡脈與目流通者。皆是也。又按大惑論云。五臟六腑之精。皆上注於目。而為之精。論疾診尺篇云。赤脈從上下者。

太陽病。從下上者。陽明病。從外走內者。少陽病。此皆溜脈之義也。吳張義同。志云:溜脈者。脈之支別。

浮見於皮膚之間者也。高云:陰陽相過之脈也。簡按志高注。未見所據。今從馬義。

腦戶 志云:督脈。從腦戶而上。至於百會。囟會。乃頭骨兩分。內通於腦。若刺深。而誤中於腦者。立死。

舌下 張云:舌下脈者。任脈之廉泉穴。足少陰之標也。中脈太過。血出不止。則傷腎。腎虛則無氣。

故令人喑。按憂恚無言篇曰。足之少陰。上系於舌。絡於橫骨。終於會厭。脈解篇曰。內奪而厥。則為喑俳。此腎虛也。然則喑本於腎。無所疑矣。馬云:王注以為脾脈者。無義。

刺足下布絡中脈 馬云:布絡者。凡足之六經。皆有絡脈也。誤中其脈。而血又不出。則必邪不得散。而為腫矣。王注止以為然谷之中者。鑿之甚也。吳云:浮淺散見之絡。中脈則過於深矣。簡按中。王讀如字。非。

為腫 張云:若血不出。氣必隨針而壅。故為腫也。

刺 中大脈 馬云: 中之下。有一中字。去聲。張云: 。足太陽委中穴也。刺委中。而中其大脈。傷陰氣於陽經。故令人仆倒且脫色也。簡按 下句。志高為浮 穴。非。

仆脫色 吳云:太陽為諸陽之會。故令如此。簡按經脈篇云。甚者瀉之則悶。悶甚則仆不得言。悶則急坐之也。俱是後世所謂針暈也。詳見於針灸聚英等。

刺氣街中脈 王注。中。如字。諸家讀為去聲。今從之。

為腫鼠 甲乙。 。作 。千金作鼷。馬云: 。當作鼷。刺氣街者。血中其脈。而血又不出,則血氣並聚於中。故內結為腫在鼠鼷之中也。張同。吳云: 。仆也。刺之中脈。血不得出。則為腫。如鼠仆焉。簡按馬注為是。但 不必改鼷。鼷。說文。小鼠也。 。玉篇。鼠名。巢源附骨疽候云。產婦女人。喜著鼠●髂頭 膝間。知是 ●同義。即鼠鼷也。志高以為鼠鼷 參。非。

根蝕 熊音。蝕。音食。如蠶食葉。張云:乳房。乃胸中氣血交湊之室。故刺乳上之穴。而誤中乳房。則氣結不散。留而為腫。腫則必潰。且並乳根皆蝕。而難於愈也。簡按根。

謂乳房之根。非乳根穴。吳云:生膿根而內蝕。非。(漢書西羌傳。疽食浸淫。莫知所限。又後漢董卓傳。潰癰雖痛。勝於內食。)

刺缺盆中內陷 志云:缺盆在喉旁兩橫骨陷中。若缺盆然。故以為名。刺缺盆中者。刺手陽明大腸脈也。手陽明之脈。下入缺盆。絡肺。下屬大腸。內陷氣泄者。脈內陷。而氣反泄於內也。針經曰:人之所生成者。血脈也。故為之治針。必大其身。而圓其末。令可以按脈勿陷。以致其氣。蓋刺之要。氣至而有效。若內陷而氣反下泄。則為咳喘之逆証矣。經云。氣上沖胸。喘不能久立。病在大腸。蓋大腸為肺之腑也。簡按志仍王注。缺盆中句。吳馬張高。依前例。以為中其內陷之脈。恐泥。高云:刺之過深。則為內陷。下俱仿此。

刺手魚腹內陷 志云:魚腹。在手大指下。如魚腹之圓壯。手太陰之魚際穴也。肺主氣。而與大腸為表裡。脈內陷。則血不得散。氣不得出。故為腫。以上論手足頭項胸背。皆有要害之處。簡按諸家魚腹句。內陷句。為是。

刺陰股中大脈 張云:陰股大脈。足太陰箕門血海之間。吳云:脾腎肝三脈。皆行於陰股。志云:陰股。足少陰經脈所循之處。大脈。大絡也。高云:厥陰之脈。起於足大指。循陰股而上。刺陰股中。傷大指之經脈。故血出不止。簡按諸說不一。吳似允當。

內漏 甲乙。無內字。吳云:內漏。脈氣他泄而漏也。張云:膿生耳底。是為內漏。

刺膝髕出液 馬云:犢鼻。在膝髕之下。則犢鼻兩旁之上。為膝髕也。張云:髕。膝蓋骨也。簡按白虎通云。髕。膝蓋骨也。聖濟總錄云。髀樞下端。為膝蓋骨者。左右共二。無勢多液。志云:膝乃筋之會。液者。所以灌精濡空竅者也。

刺膺中陷中肺 馬云:次中字。去聲。刺膺中之穴。如足陽明胃經氣戶庫房屋翳膺窗。足少陰腎經俞府或中之類。

乃誤中雲門中府。則肺氣上泄。故為病喘息而逆。仰首而息也。簡按此總言膺中諸穴。蓋肺位於胸膺中。故誤中肺。則為云云証。不必中府雲門二穴。

肘中 張云:手太陰之尺澤。厥陰之曲澤者。是也。

氣歸之 張云:氣泄於此。則氣歸之。志云:內陷者。不能瀉出其邪。而致氣歸於內也。氣不得出,則血不得散。故不能屈伸也。簡按王注惡氣。恐非。

刺陰股下三寸 馬云:此言刺肝穴。而誤使內陷者。當遺溺也。王注為腎經之絡。今按肝經有陰包穴。

治遺溺。在膝上四寸。則正當股下三寸之處。腎經無穴。張云:陰股之脈。足三陰也。皆上聚於陰器。惟少陰之在股間者。有經無穴。其在氣衝下三寸者。足厥陰之五裡也。主治腸中熱滿不得溺。若刺深內陷。令人遺溺不禁。當是此穴。然厥陰之陰包。陽明之箕門。皆治遺溺。若刺之太深。則溺反不止矣。

腋下脅間 宋本。腋。作掖。馬吳張並同。高本作腋。注云:腋。舊本訛掖。今改。手厥陰心包之脈。

循胸出脅。上抵腋下。刺腋下脅間。刺心包之脈也。刺之過深。中傷內陷。脈不循經。上迫於肺。故令人咳。

簡按腋字。說文所無。作掖為正。腋下脅間。諸家仍王。言令人咳。則王注為是。

馬云: 腸。足魚腹中承筋穴。俗云腳肚。吳云: 。足腹也。張云:足肚也。肉濃氣深。

不易行散。故刺而內陷。則為腫。志云:俗名腿肚。

匡上陷骨中脈 馬云:匡。目眶也。俗云眼眶。陷骨。謂匡骨也。脈。乃目之系也。中。去聲。高云。匡上。目眶之上。眉間也。陷骨。絲竹空穴。眉後陷骨也。簡按匡。眶同。史記淮南王安傳。涕滿匡而橫流。是也。甲乙。絲竹空。在眉後陷者中。足少陽脈氣所發。外台。一名目 。高注似是。

為漏為盲 張云:流淚不止。而為漏。視無所見。而為盲。諸家並同。

刺關節中液出 馬云:中。平聲。高云:關節。骨節交會之機關。淖液澤注於骨。骨屬屈伸。若刺關節中傷其液。致液出而不能淖澤注骨。故不得屈伸。此舉刺之要害。皆為刺禁者如此。簡按高。中。讀為去聲。非。

卷六 刺志論篇第五十三

馬云:志者。記也。篇內。言虛實之要。及瀉實補虛之法。當記之不忘。故名篇。吳改虛實要論。云。

舊作刺志論。今以篇內之言無當。僭改。簡按篇首論虛實。而篇末結以針法補瀉之義。斯為刺志也。改易篇名。

卻無謂矣。

氣實形實氣虛形虛 馬云:凡氣與形。谷與氣。脈與血相稱者為常。而相反者為病也。氣者。人身之氣也。(如營氣衛氣。是也。)形者。人之形體也。(次節。岐伯以身字代形字。)氣實則形實。氣虛則形虛。此其相稱者為常。而相反則為病矣。然此氣之虛實。必於脈而驗之。但不可即謂氣為脈也。觀下文有血脈對舉者可知。王注引陰陽應象大論之形歸氣。以驗其虛實之同。甚有見。至以氣為脈氣。則非矣。

氣虛身熱 馬吳高並依甲乙。氣字上。補氣盛身寒四字。是。

脈少血多 吳。少。作小。馬云:少。當作小。張云:脈盛血少者。陽實陰虛也。脈少血多者。

陽虛陰實也。簡按血之多少。蓋察面而知之。

得之傷寒 馬云:此傷寒者。初時所感之寒。至於日久。則寒亦為熱矣。故熱論曰。凡熱病者。皆傷寒之類也。水熱穴論。帝曰:人傷於寒。而傳於熱。何也?岐伯曰:夫寒感則身熱。張云:按熱論篇曰。人之傷於寒也。則為病熱。本節。複以身寒者為傷寒。身熱者為傷暑。其說若乎相反。不知四時皆有傷寒。而傷暑惟在夏月。病不同時者。自不必辨。惟於夏至之後。有感寒暑。而同時為病者。則不可不察其陰陽也。蓋陰邪中人。則寒集于表。氣聚於裡。故邪氣盛實。而身本因寒也。暑邪中人。則熱觸於外。氣傷於中。故正氣疲困。而因熱無寒也。

此夏月寒暑之明辨。故以二者。並言於此。非謂凡患傷寒者。皆身寒無熱也。

得之有所脫血濕居下也 張云:谷入多者。胃熱善於消谷也。脫血者。亡其陰也。濕居下者。脾腎之不足。亦陰虛也。陰虛則無氣。故谷雖入多。而氣則少也。高云:夫谷入多。而氣反少者。其內則得之有所脫血。或濕邪居下之病。簡按血脫液乾。水濕歸下。並胃中津乏。故消谷善飢。與傷寒論。抵當湯治証。其理略同。王注。以脫血濕居下為一事。恐非。

谷入少而氣多 張云:邪在胃。則不能食。故谷入少。邪在肺。則息喘滿。故氣多。

胃及與肺 吳刪與字。

飲中熱也 吳云:有痰飲者。脈來弦小。有中熱者。血出必多。張云:脈小者。血應少。而反見其多。必或酒或飲。中於熱。而動之也。高云:夫脈小血反多者。其內必飲酒中熱之病。酒行絡脈。故血多行於外。而虛於內。故脈小。昂云。按靈素皆無痰字。惟此處有飲字。簡按中。讀如字。高注義長。

脈有風氣水漿不入 張云:風為陽邪。居於脈中。故脈大。水漿不入。則中焦無以生化。故血少。

吳云:此上。皆釋反者為病之詞。

入實者左手開針空也 吳云:空。上聲。馬云:大凡用針之法。右手持針。左手掐穴。方其入針瀉實之時。則左手掐穴。開針空以瀉之。及其去針補虛之時。則左手閉穴。閉針空以補之。張云:入實者。刺實也。

入虛者。刺虛也。簡按據上文。虛者。氣出也。入虛。當是出虛。滑吳張志高。並作右手開針空。非也。當仍王及馬注。

卷六 針解篇第五十四

馬云:按靈樞。有九針十二原篇。而小針篇。正所以解九針十二原篇之針法。此篇與小針解篇。大同小異。故亦謂之針解篇。愚故以小針解篇之詞。參入而釋之。高本。篇。作論。蓋以其有岐黃問答之語也。

菀陳 馬云:靈樞。作宛。郁也。張云:本經。宛菀通用。通作郁。

疾按之 馬云:此補法也。小針解云。徐而疾則實。言徐納而疾出也。則以入針為徐。而不以出針為徐。與此解不同。

徐按之 馬云:此瀉法也。小針解云。疾而徐則虛者。言疾納徐出也。亦與此不同。

寒溫氣多少也 吳云:寒為虛。溫為實。氣少為虛。氣多為實。志云:言實與虛者。謂針下寒。而氣少者。為虛。邪氣已去也。針下熱。而氣多者。為實。正氣已複也。

疾不可知也 馬云:其寒溫多少。至疾而速。正恍惚于有無之間。真不可易知也。

知病先後也 吳云:先後。有標本之辨。故察之。

工勿失其法 馬云:小針解曰。為虛與實。若得若失者。

言補者。 (音必。滿貌。)然若有得也。瀉則恍然若有失也。義與此亦異。

離其法也 張云:粗工為離其法耳。

補瀉之時 甲乙。此下。有以針為之四字。九針十二原篇同。

與氣開闔相合也 馬云:其針入之後。若針下氣來。謂之開。可以迎而瀉之。氣過謂之闔。可以隨而補之。針與氣開闔相合也。簡按此本於王注。諸家並同。

陰氣隆至 吳。此下。補針下寒三字。

知病之內外也 馬云:言病深則針深。病淺則針淺。分病之內外也。

深淺其候等也 吳云:四肢孔穴。與胸背之孔穴。雖有遠近不同。其淺深取氣則一也。高云:深則遠。

淺則近。其候氣之法。與深淺等。簡按高注近是。

無邪下 馬云:邪。斜同。高云:十二原論云。正指直刺。無針左右。神在秋毫。屬意病者。夫正指直刺。無針左右。是義無斜下也。

下膝三寸也 本輸篇云。入於下陵。下陵。膝下三寸。 骨外三裡也。唯雲膝下。似無準。千金云。

在膝頭骨節下三寸。資生云。犢鼻下三寸。

跗之 新校正。據骨空論。作跗上。馬張高並從其說。吳云:跗。拊誤。拊。重按也。拊之者。以物重按於三裡分也。蓋三裡趺陽。一脈相通。重按其三裡。則趺陽之脈不動。其穴易辨。志云:跗之者。足跗上之沖陽脈也。簡按馬張吳雖改字不同。其意本於王義。今考唯雲所謂跗之者。舉膝分易見也。而無按三裡,則趺上之脈止之說。則不可從。疑是跗上脫低字。之上脫取字。靈邪氣臟腑病形篇云。三裡者。

低跗取之。巨虛者。舉足取之。而全本作低 。可以証也。

巨虛 馬云:巨虛上廉。張同。簡按甲乙云。在三裡下三寸。本輸篇云。下三裡三寸。為巨虛上廉。

明堂下經云。在 骨外大筋內。筋骨之間。陷者中。銅人。一名上巨虛。

下廉 吳云:陷上為巨虛上廉。陷下為巨虛下廉。上下相去三寸。簡按本輸篇云。複下上廉三寸。為巨虛下廉。

帝曰余聞九針 馬云:此節。當與靈樞九針論第一節參看。

人脈應人 吳云:內營外衛。人在氣交之中之象也。張云:動靜有期。盛衰有變。位於天地之中。人之象也。

人筋應時 高云:人筋十二。足筋起於足指。手筋起於手指。手足為四肢。一如十二月分四時。故人筋應時。

合氣 簡按新校正。引別本。氣。作度。近是。

應野 志云:陰陽應象大論云。地有九野。人有九竅。九野者。九州之分野也。人之三百六十五絡。

猶地之百川。流注通會於九州之間。

三百六十五節氣 小針解云。節之交。三百六十五會者。絡脈之滲灌諸節者也。子華子云。一身之為骨。凡三百有六十。精液之所朝夕也。由此觀之。與三百六十五絡。所指自異。

心意應八風 此以下。至應之九。必有脫誤。

應五音六律 張云:發之多。齒之列。耳之聰。目之明。五聲之抑揚清濁。皆紛紜不亂。各有條理。

故應五音六律。志云:發齒耳目共六。齒又為六六之數。而發之數。不可數矣。律呂之數。推而廣之。可千可萬。而萬之外。不可數矣。

應地 吳云:人之十二脈。外合十二水。血以象陰。水之類也。氣以 之。血以濡之。脈行而不已。

水流而不息。

是其應地者也。

人肝目應之九 吳張以此六字。與下文二百二十三字。共為蠹簡殘缺。必有遺誤。是也。志。至九竅三百六十五。為注釋。高。以九之一字。連下為爛文。而注人肝目應之五字。並不可從。

卷六 長刺節論篇第五十五

高云:靈樞官針篇云。刺有十二節。刺節真邪論云。刺有五節。長。猶廣也。所以廣五節十二節之刺。

故曰長刺節。高本。刪論字。簡按長者。觸類而長之之長。(易系辭)高注為是。馬吳以為長於刺法之義。誤。

刺家不診 張云:善刺者。不必待診。但聽病者之言。則發無不中。此以得針之神者為言。非謂刺家概不必診也。十二原篇又曰:凡將用針。必先診脈。視氣之劇易。乃可以治。其義為可知矣。

聽病者言 吳云:聽病者其所苦。而刺之。

頭疾痛 高云:因病在頭。卒然而痛也。

為藏針之 馬云:言頭痛者。其病在腦。腦。即骨也。乃深入其針。如藏物然。張云:藏。言裡也。即深入其針之謂。志云:藏。隱也。謂隱針而藏刺之也。蓋頭之皮肉最薄。易至於骨。故至骨而無傷骨。

簡按藏字未詳。吳依全本刪之。似是。

上無傷骨肉及皮 吳。上。作止。連上句。是。

皮者道也 馬云:皮乃經脈往來之路。不可傷也。簡按王注是。

陰刺 馬云:按官針篇云。五曰陽刺。(靈樞。作揚。)陽刺者。正納一。旁納四。而浮之。以治寒氣之博大者也。十曰陰刺。

陰刺者。左右率刺之。以治寒厥。足踝後。少陰也。今本篇陰刺之法。乃是陽刺。則陽誤作陰。張高同。

大臟 吳作本臟。注云:寒熱之氣深。而專於一臟者。求其本臟而刺之。簡按馬張並依王為五臟。是。

臟會 吳云:刺俞之迫臟者。以其為臟氣所會集也。

與刺之要 高本。寒熱去下句。刺之下句。注云:止與刺者。中病即止之意。下凡言止者。皆止與刺也。無論陽刺陰刺。大要發針之時。貴淺出其血。以通絡脈也。簡按與字未妥。高注稍通。

血小者 甲乙。作而一字。今從之。

深之 馬云:深。當作淺。吳云:腐腫。外腫也。大為陽毒。其患淺。小為陰毒。其患深。刺者亦視其小大深淺。而刺之也。張同。高云:多血。多膿血也。大癰多血。當淺刺之。小者。小癰也。癰小未潰。毒氣在內。當深刺之。簡按血小者三字。據甲乙。改作而一字。義自分明。不須費解。

皮● 馬云:內經中。有應用肉旁者。每以骨旁代之。有應用骨旁者。每以肉旁代之。則●可作。左傳桓公六年。隨季梁諫追楚師。而公言牲 肥 。 亦肥意。皮 原非穴名。愚意自少腹之皮肥濃以下。

盡其少腹內。取穴而止。張云:當作皮 。 。骨端也。蓋謂足厥陰之章門期門二穴。皆在橫皮肋骨之端也。

及下至小腹而止者。如足陽明之天樞歸來。足太陰之府舍沖門。足少陰之氣穴四滿。皆主奔豚積聚等病。吳亦作。注云:當是肋骨之端。大包穴之分。簡按●。字書無所考。熊音。徒骨切。蓋以為 字。( 。音突。)

馬說本此。志高並同。新校正。引釋者。作皮 苦末反。今考卷末釋音。光抹切。張注從之。 。集韻。骨端也。今仍張注。

兩旁四椎間 馬云:乃手厥陰心包絡之俞也。張高同。吳云:當是膏肓之穴處。志同。簡按千金方。

厥陰俞。在第四椎下。兩旁各一寸半。甲乙不載。故王云。據經無俞。知古經無此穴。

熊音。上口亞反。腰骨也。下力條反。諸注並依王義云。居 穴也。簡按髂。又作KT 。玉篇。腰骨也。王履小易賦云。腰當監骨之上兮。監骨下則尻椎可度。腰骨曰膃。(烏老切)膃上曰KT 。程式醫彀云。尻上橫者。為腰藍骨。藍骨上為腰骨。一名膃。(音襖)膃上為KT 。沈彤釋骨云。 之上。挾脊十七節。至二十節起骨。曰腰髁骨。曰兩踝。其旁臨兩股者。曰監骨。曰大骨。曰髂。今依玉篇及王注。沈說為是。甲乙。居 。在章門下八寸三分。監骨上。(當作下字。誤。)陷者中。

季脅肋間 馬引王注京門。作章門。志仍之。恐誤。甲乙云。京門。在監骨下。(當作上字。誤。)

腰中挾脊季肋下一寸八分。

導腹中氣 吳云:導。引也。導引腹中熱氣。下入少腹。則病已也。

少腹兩股間 高云:沖門穴也。簡按甲乙云。沖門上。去大橫五寸。在府舍下。橫骨兩端約文中。

諸注不指言穴名。為肝腎穴者是。

腰髁骨間 馬本。無骨字。張云:凡腰中在後在側之成片大骨。皆曰髁骨。在後者。足太陽之所行。

在側者。足少陽之所行。高云:背十三椎下外旁。肓門穴也。簡按高注非是。

病起筋炅 志云:筋舒而病起。筋熱而病已。高云:刺之得宜。則病起筋熱。病起筋熱則病已。病已而止刺也。簡按高注義通。吳刪病起二字。

大分小分 馬云:氣穴論曰。肉之大會為谷。則合谷陽谷等。為大分。肉之小會為溪。則解溪俠溪等。

為小分。

癰發若變 靈官針篇云。疾淺針深。內傷良肉。皮膚為癰。吳云:變其常也。馬雲當發癰。而有他變也。

諸分且寒且熱 高云:病在諸陽脈。而且寒且熱。則邪氣乘於經脈矣。諸分而且寒且熱。則邪氣乘於分肉矣。分肉之邪。經脈之邪。兩相交並。病名曰狂。簡按上文且寒且熱四字。疑衍。

名曰狂 張云:且寒且熱者。皆陽邪亂其血氣。熱極則生寒也。故病為狂。

歲一發不治 張云:陰勝則為癲病。歲一發月一發者。氣深道遠。有宿本也。故不易治。月四五發者。

暴疾耳。其來速其去亦速。此為可治者也。

其無寒者 馬云:若至於無寒。則為病已之兆。張云:若其無寒者。則癲疾亦有陽邪。或瀉或補。當用針調之也。按甲乙經曰:刺諸分。其脈尤寒者。以針補之。是乃言為陰証。

病風且寒且熱 馬云:此即風論之所謂寒熱証也。吳云:炅汗出者。寒去獨熱。而汗出也。數過。數次也。刺諸分理絡脈者。貴乎多刺也。汗既出。而猶寒熱。則邪盛而患深。非可以旦夕除者。必三日一刺。百日始已。

大風 馬云:即風論。及靈四時氣篇。皆謂之癘也。癘。音癩。

刺肌肉 張云:所以泄陽分之毒。風從汗散也。

刺骨髓 張云:所以泄陰分之風毒也。

須眉生而止針 吳云:風毒去盡。營衛皆複。須眉重生。而止針矣。高云:凡二百日。則天干二十周。

須眉生。而止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