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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舉痛論篇第三十九

馬云:首篇悉舉諸痛。以為問答。故名篇。吳據新校正。改作卒痛。

必有驗於人 國語楚語。楚右尹子革曰。民。天之生也。知天必知民矣。

必有厭于己 張云:厭。足也。高云:厭。棄也。棄其非。而從其是也。簡按張注為是。

要數極 簡按玉版論要篇云。至數之要。迫近以微。

明明也 宋本無一明字。志高依此。簡按考王注意。宋本近是。

如發蒙解惑 宋本。如。作而。簡按蒙。 同。刺節真邪論。二曰發 。禮記仲尼燕居。昭然若發矣。又東方朔七諫。幸君之發 。漢揚雄傳。發 廓然。竇融傳。曠若發 。(晉顧愷之作啟 記。朱子有易學啟蒙。)詩毛傳。有眸子而無見。曰 。王充論衡云。人未學問曰 。 者。竹木之類也。並可以証。王注未允。

稽遲 說文。稽。留止也。

熊音。 。貝員反。 不伸也。

絀急 釋音。絀。丁骨切。張云:絀。屈曲也。簡按廣韻。絀。竹律切。音 。荀子非相篇。緩急嬴絀。注。猶言伸屈也。

熊音。古惠反。煙出貌。唐椿原病集云。靈。音翎。

小熱貌。內經舉痛論云。寒氣客於脈外。引小絡而痛。得靈則痛止。注云:靈。熱也。考篇韻中。炅。明也。

與熱無干。查有靈。是小熱貌。恐傳寫者。誤靈為炅。未審是否。宜當考讀。(考字典。炅。唐韻。古迥切。音穎。說文。見也。廣韻。光也。靈。廣韻。郎丁切。音靈。字類。小熱貌。正字通。俗靈字。)簡按熊唐並誤。高云:炅。 同。熱也。(集韻。 。俱永切。音憬。炎蒸也。字匯。居永切。)通雅云。靈素之炅。當與熱同。此說為得。

而不可按也 滑云:此當作痛甚不休也。

膜原之下 簡按王注瘧論云。募原。謂膈膜之原系。與此注異。

挾脊之脈 張云:挾脊者。足太陽經也。其最深者。則伏沖伏膂之脈。故按之不能及其處。志云:伏沖之脈也。深者。謂邪客於挾脊之衝脈則深。在於腹之衝脈。則浮於外而淺矣。簡按衝脈有浮沉之別。見於靈五音五味篇。志注義長矣。

起於關元 馬云:按骨空論云。衝脈起於氣衝。今曰關元者。蓋任脈當臍中而上行。衝脈挾臍兩旁而上沖。則本起於氣衝。而與任脈並行。故謂之起於關元。亦可也。張云:關元。任脈穴。在臍下三寸。衝脈起於胞中。(出五音五味篇。)即關元也。

因之 吳云:氣從之也。

喘動應手 馬云:發喘而動。則應手而痛也。志云:人迎氣口。喘急應手也。簡按王吳張並不釋。

蓋此指腹中築動而言。靈百病始生篇云。其著於伏沖之脈者。揣之應手而動。是也。喘。或是與 通。 音軟。說文。動也。馬志注恐非也。

按之則熱氣至熱氣至則痛止矣 滑云:以上十三字。不知何所指。簡按高本。此十三字。移於第四對。故按之痛止之下。文脈貫通。極是。

在下相引 吳作上下相引。非也。

小腸膜原之間 簡按上文云。腸胃之間。膜原之下。張云:膜。筋膜也。原。肓之原也。腸胃之間。膜原之下。皆有空虛之處。以原為肓之原。恐誤。百病始生篇云。舍於腸胃之外。募原之間。又云:著於腸胃之募原。太陰陽明論云。脾與胃以膜相連。蓋臟腑之間。有膜而相遮隔。有系而相連接。此即膜原也。故王注瘧論云。膈膜之原系。馬注始生篇云。腸胃之外。膜原之間者。即皮裡膜外也。此說近是。

大經 志云:臟腑之大絡也。簡按百病始生篇云。其痛之時息。大經乃代。離合真邪論云。反亂大經。皆其義也。

宿昔而成積矣 志云:宿昔。稽留久也。高云:匪朝伊芳夕。故痛于宿昔。汪昂云。按此即今之小腸氣也。

厥逆上泄 吳云:上泄。吐湧也。湧逆既甚。陰氣必竭。

陰氣竭陽氣未入 馬云:陰經之氣竭。衛氣不得入。故寒氣壅滯。高云:陰氣竭於內。陽氣虛於外。

不能即入於陰。陰氣竭。陽氣未入。故卒然痛。死不知人。少間則陰氣竭而得複。陽氣未入而得反。乍劇乍蘇則生矣。

不得成聚 張云:水穀不得停留。志云:不成積聚。而後泄腹痛也。簡按王注為是。

熱氣留於小腸 吳云:此明腹痛而閉不通者。簡按本篇。敘腹痛一十四條。屬熱者止一條。余皆屬寒。

王氏証治準繩有說。當參考。又史載之方。舉每証。附以脈候及治方。文繁不錄。宜參。

固盡有部 簡按吳改固作面。泥矣。

視其五色 馬云:按靈樞五色篇第四節。義與此同。

飧泄 簡按甲乙。太素。作食而氣逆。然經脈篇。肝所主病。嘔逆飧泄。未必改字。

肺布葉舉 志云:肺臟布大。而肺葉上舉。簡按此據全注。今從之。

上焦不通榮衛不散 吳云:二不字。非也。

精卻 吳云:卻。卻步之卻。退也。

故氣不行矣 新校正。不。作下。考上文。作下為是。吳亦從之。馬則云。作下行者。不知經脈之行故也。張亦引本神篇。憂愁者。氣閉塞而不行。而証之。並難憑矣。

氣不行 新校正引甲乙。似是。吳云:氣。榮衛表氣也。亦通。

外內皆越 馬云:人有勞役。則氣動而喘息。其汗必出於外。夫喘則內氣越。汗出則外氣越。故以之而耗散也。

卷五 腹中論篇第四十

心腹滿 高云:心腹。心之下腹之上也。滿。脹滿也。

旦食則不能暮食 吳云:是朝寬暮急。張云:內傷脾腎。留滯於中。則心腹脹滿。不能再食。

鼓脹 志云:鼓脹者。如鼓革之空脹也。此因脾土氣虛。不能磨谷。故旦食而不能暮食。以致虛脹如鼓也。

雞矢醴 張云:雞矢之性。能消積下氣。通利大小二便。蓋攻伐實邪之劑也。凡鼓脹由於停積。及濕熱有餘者。皆宜用之。若脾腎虛寒發脹。及氣虛中滿等証。最所忌也。誤服則死。正傳云。用羯雞矢一升。

研細。炒焦色。地上出火毒。以百沸湯淋汁。每服一大盞。調木香檳榔末。各一錢。日三服。空腹服。以平為度。又醫鑒等書云。用干羯雞矢八合。炒微焦。入無灰好酒三碗。共煎干至一半許。用布濾取汁。

五更熱飲則腹鳴。辰巳時行二三次。皆黑水也。次日覺足面漸有縐紋。又飲一次。則漸縐至膝上而病愈矣。此二法似用後者為便。簡按聖濟總錄。治鼓脹旦食不能暮食。雞屎醴法。雞屎乾者。上一味為末。每用醇酒。調一錢匕。食後臨臥服。宣明論。雞屎醴散。雞屎醴。乾者炒。大黃。桃仁。各等分。上為末。每服二錢。水盞半。生薑三片。煎七分。食前服。此他有數方。宜依証而擇用。(千金。產後中風。雞糞酒。婦人良方引。作雞屎醴。雞糞一升。熬令黃。烏豆一升。熬令聲絕。勿焦。以清酒三升半。先淋雞糞。次淋豆。取汁。一服。一升。溫服取汗。)

一劑知二劑已 吳云:知。效之半也。已。效之至也。

雖然其病且已時故當病氣聚於腹也 吳。已下句。注云:言雖是飲食不節。時有病者。但此病且已之後。時有自然病者。此由病氣聚於腹。未盡已也。病根未拔。故亦複發焉。簡按雖然。諸注未妥。吳注稍通。

時故當病氣。甲乙。作因當風氣。無時字。

支滿 張云:滿如支膈也。

先聞腥臊臭 馬云:金匱真言論。肝其臭臊。肺其臭腥。張云:肺主氣。其臭腥。肝主血。其臭臊。肺氣不能平肝。則肝肺俱逆於上。濁氣不降。清氣不升。故聞腥臊。而吐清液也。

出清液 簡按王注窈漏。謂陰戶。又見骨空論注。此乃為白沃之屬也。馬則非之。為清涕從鼻出之義。吳同。考上文。張注為吐清液者。似是。

血枯 婦人良方。駱龍吉曰。夫肝藏血。受天一之氣。以為滋榮者也。其經上貫膈。布脅肋。今脫血失精。肝氣已傷。故血枯涸而不榮。胸脅滿。以經絡所貫也。然妨於食。則以肝病傳脾胃。病至則先聞腥臊臭。出清液。則以肝病而肺乘之。先唾血。四肢清。目眩。時時前後血。皆肝病血傷之証也。

中氣竭 吳本。竭下有及字。馬云:醉以入房。致使醉則損傷其中氣而竭絕。入房則勞其肝氣而受傷。

蓋司閉藏者。腎也。司疏泄者。肝也。故入房不惟傷腎。而且傷肝。張云:血枯者。月水斷絕也。致此之由。

其源有二。一則以少時有所大脫血。如胎產既多。及崩淋吐衄之類。皆是也。一則以醉後行房。血盛而熱。因而縱肆。則陰精盡泄。精去則氣去。故中氣竭也。夫腎主閉藏。肝主疏泄。不惟傷腎。而且傷肝。及至其久,則三陰俱虧。所以有先見諸証。如上文所云。而終必至於血枯。則月事衰少不來也。此雖以女子為言。若丈夫有犯前証。亦不免為精枯之病。則勞損之屬皆是也。

烏鯽骨 諸本。鯽。作 。簡按說文。 。烏 魚也。又 。或從即。知 鯽一字。本草。作烏賊。羅願云。此魚有文墨可法則。故名烏 。 者。則也。骨名螵蛸。象形也。王所謂古本草經。即証類白字文。

吳云:烏 骨。澀物也。可以止血。張云:氣味鹹溫下行。故主女子赤白漏下。及血閉。(以上神農本經)血枯。其性澀。故亦能令人有子。李時珍云:烏 骨。厥陰血分藥也。其味鹹而走血也。故血枯血瘕。經閉崩帶下痢。厥陰本病也。厥陰屬肝。肝主血。故諸血病皆治之。

張云: 茹。亦名茹 。即茜草也。氣味甘寒無毒。能止血治崩。又能益精氣。活血。通血脈。

按甲乙經。及太素。新校正。俱作 茹者。非。蓋 茹有毒。豈血枯者所宜。皆未之詳察耳。志云: 茹。當茹。高云:茹 。舊本誤 茹。今改。簡按本草。有 茹。而無 茹。故新校正云。當改 作 。然南齊王子隆年三十一。而體過充壯。常服蘆茹丸。以自銷損。証類本草 茹條。引本篇王注文。知是 蘆 一音。古通用。張則以為茹 一名。考詩鄭風。茹 在阪。爾雅。茹 。 也。郭注。可以染絳。邢疏。一名地血。齊人謂之茜。別錄。茜根。一名茹。乃以為茹 一名者非。然血枯所用。當是茹 。故志。高。並仍張注。而改茹 。極是。李時珍云:茜根。色赤而氣溫。味微酸而帶咸。色赤入營。氣溫行滯。味酸入肝。而咸走血。手足厥陰血分之藥也。專於行血活血。俗方用治女子經水不通。以一兩煎酒服之。一日即通。甚效。此可以為張注之左証矣。四烏 骨。一茹。諸家不釋。聖濟總錄。烏賊魚骨。去甲。四兩。 茹一兩。婦人良方同。此蓋謂 茹用烏 骨四之一。

古法不必拘於秤量。故云爾。

雀卵 張云:雀。即麻雀也。李時珍云:俗呼老而斑者。為麻雀。簡按王注氣味主療。見於別錄。

遂云。茲四藥用入房焉。誤。

後飯 吳云:先藥後飯也。高云:使藥下行。而以飯壓之也。

鮑魚汁 馬云:俗謂之腌魚鹵。張云:鮑魚。即今之淡干魚也。諸魚皆可為之。惟石首鯽魚者為勝。其氣味辛溫無毒。通血脈。益陰氣。煮汁服之。能同諸藥。通女子血閉也。以上四藥。皆通血脈。血主於肝。

故凡病傷肝者。亦皆可用之。李時珍云:鮑魚。別錄既云。勿令中咸。即是淡魚無疑矣。簡按婦人良方。聖濟總錄。並云。以鮑魚煎湯下。以飯厭之。馬以鮑魚為腌魚。以汁為鹵。並誤。(千金翼。治婦人漏血崩中。鮑魚湯。鮑魚。當歸。阿膠。艾葉。凡四味。可見其有益陰之功也。)

利腸中及傷肝也 吳刪及傷肝也四字。非。

小腹盛 馬云:少腹盛滿。

皆有根 吳云:根。病之所窮止也。

可治不 馬云:不。否同。

伏梁 張云:伏。藏伏也。梁。 梁堅硬之謂。按邪氣臟腑病形篇曰。心脈微緩。為伏梁。在心下上下行。時唾血。又經筋篇曰。手少陰之筋病。內急心承伏梁。故五十六難曰:心之積。名曰伏梁。起臍上。大如臂。上至心下。其義本此二篇。然觀本節云。齊上為逆。齊下為從。下節云。環齊而病。病名伏梁。是又不獨以心積為伏梁也。蓋凡積有內伏而堅強者。皆得名之。故本篇獨言伏梁者。其總諸積為言。可知也。吳云:伏梁。言如潛伏之橋梁。為患深著之名。此與難經論伏梁不同。彼為心之積。是臟之陰氣也。此為聚膿血。是陽毒也。

裹大膿血 志云:裹大。如囊之裹物而大也。簡按此說迂僻。不可從。

每切按之 吳云:謂以手切近而按之。張云:按。抑也。高云:每急切而按摩之。必真氣受傷。故致死。

此下則因陰 馬云:其下與足之三陰而相因。必有時亦下有餘之膿血。志云:此下。謂少腹。陰。

前後二陰也。簡按當從志注。

生膈 高云:當生膈挾胃脘之內癰。簡按不必依王注生改出。

挾胃脘 甲乙。挾。作依。

內癰 吳云:內潰之癰。不顯於外也。

此久病也 張云:此非一朝夕所致者。延積既久。根結日深。

居齊下為從 吳云:齊。臍同。齊下之分。大小腸。膀胱之所部也。皆能受傷。即膿血穿潰。而不系人之生死。故為從。

勿動亟奪 馬云:不可輕動之也。如上文切按之謂。必數數瀉以奪之。則可以漸減。而不使之上迫耳。吳云:動。動胃氣也。動大便也。亟。數也。奪。謂下之也。言勿得動胃氣行大便。而數奪之也。高云:勿動亟奪。猶言勿用急切按摩以奪之。不當亟奪而妄奪。必真氣受傷而致死。簡按高注允當。今從之。

論在刺法中 張云:按伏梁一証。即今之痞塊也。欲治之者。莫妙于灸。

髀股 甲乙。千金。依腰股。

環齊 王注奇病論云。環。謂圓繞如環也。

風根 張云:即寒氣也。如百病始生篇曰。積之始生。得寒乃生。厥乃成積。即此謂也。汪云。此風根也。四字疑衍。或郁而不已。氣化為風。故曰風根。簡按張注義略通。今從之。

肓之原在齊下 吳云:腔中無肉空腋之處。名曰肓。(腋。疑隙誤。)原。源也。臍下。氣海也。一名脖 。靈樞曰。肓之原。名曰脖 。(出九針十二原。)此之謂也。簡按吳釋肓乃似。張解募原。恐無明據。左傳成公十年云。疾居肓之上膏之下。說文。肓。心下膈上也。(下上原錯。今從左傳音義引。)傅氏左傳辨誤云。杜云。肓。膈也。心下為膏。愚考素問刺禁篇云。膈肓之上。中有父母。楊上善云。心下膈上為肓。曾親觀豬臟心膈之處。方憶膈者隔也。自膈以上。皆心肺清潔之屬。自膈以下。皆腸胃污濁之屬。則心在上。

膈在下。固矣。而心下有微脂為膏。膈上有薄膜為肓也。其痺論又云:皮膚之中。分肉之間。熏於肓膜。注云:肓膜。謂五臟之間。膈中膜也。則正與心下之微脂相對。益明矣。傅此說太詳備。可謂發前注所未發矣。

為水溺澀之病 吳云:水溺。小便也。志云:蓋風邪之根。留於臍下。動之則風氣淫 。而鼓動其水矣。水溢於上。則小便為之不利矣。高云:此伏梁之在氣分。不同於裹大膿血之伏梁也。簡按志。水下句。與諸注異。

高梁 甲乙。作膏梁。(詳出生氣通天論。)

馬云: 。癲同。簡按 。說文。病也。一曰。腹脹也。乃 從 者。而戰國策。為癲狂之癲。古通用可知矣。第王多喜多怒之解太誤。(詳出宣明五氣篇。)甲乙作疽。似是。

禁芳草石藥 張云:芳草。辛香之品也。石藥。 煉金石之類。皆能助熱。亦能銷陰。凡病熱者。所當禁用。高云:熱中消中者。精血內竭。火熱消爍。皆富貴人之病也。富貴之人。濃味自養。今禁膏梁。是不合其心。富貴之人。土氣壅滯。宜升散其上。鎮重其下。今禁芳草石藥。是病不愈。簡按據張注。禁上。闕一不字。

熊音。 。音票。急也。悍。音汗。猛也。(二字。見陰陽應象大論。)

更論 甲乙。作當愈甚三字。

膺腫頸痛胸滿 馬云:膺頸胸腹。皆在上中二焦也。今膺腫頸痛。胸滿腹脹。則下氣上逆。病名曰厥逆。甲乙。膺。作癰。簡按癰。壅同。詳見於氣厥論。

名厥逆 張云:此以陰並於陽。下逆於上。故病名厥逆。

須其氣並 張云:氣並者。謂陰陽既逆之後。必漸通也。志云:血氣合並也。

入則喑 張云:陽氣有餘於上。而複灸之。是以火濟火也。陽極乘陰。則陰不能支。故失聲為喑。

虛則狂 張云:陽並於上。其下必虛。以石泄之。則陽氣隨刺而去。氣去則上下俱虛。而神失其守。故為狂也。

懷子之且生也 志云:且生者。謂血氣之所以成胎者。虛系于腹中。而無經脈之牽帶。故至十月之期。可虛脫而出。簡按且生。志意似指分娩之際。而味經文。殊不爾。吳云:生者無後患之意。

身有病 汪昂云。病字。王注解作經閉。按婦人懷子。多有嘔惡頭痛諸病。然形雖病。而脈不病。若經閉。其常耳。非病也。

無邪脈也 張云:身病者。脈亦當病。或斷續不調。或弦澀細數。是皆邪脈。則真病也。若六脈和滑。而身有不安者。其為胎氣無疑矣。

三陽之動 動。甲乙作盛。張云:陽脈者。火邪也。凡病熱者。必因於陽。故三陽之脈。其動甚也。

人迎一盛少陽 甲乙。盛下有在字。下同。

入陰也 張云:人迎足陽明脈。所以候陽也。如終始禁服六節臟象等篇。俱詳明其義。凡邪熱在表。

三陽既畢。則入於陰分矣。簡按吳。入上。補未字。非。

陽入於陰 張云:頭主陽。腹主陰。陽邪在頭則頭痛。及其入於陰分。則腹為 脹也。簡按吳。陽上。補始字。贅。

卷五 刺腰痛論篇第四十一

熊音。苦高反。簡案說文。尻。●也。從尸。九聲。廣雅。尻。臀也。又增韻。丘刀切。脊梁盡處。此與古義異。當考。

如重狀 重。甲乙作腫。

太陽正經 經別篇曰。足太陽之正。別入於 中。高據王注。為是。馬張以為昆侖穴。誤。

循循然 吳云:循循。漸也。言漸次不可以俯仰也。張云:遲滯貌。簡按離合真邪論云。其行於脈中循循然。當從吳注。

不可以顧 甲乙。顧上。有左右二字。

成骨 甲乙。作盛骨。吳云:成骨之端。陽關穴也。張同。志云:膝外廉陽陵泉之下。(當作上)有獨起之骨。為成骨。蓋足少陽主骨。至此筋骨交會之處。樓氏綱目云。按此謂陽陵泉穴。簡按甲乙。陽關。在陽陵泉上三寸。犢鼻外陷者中。陽陵泉。在膝下一寸。 外廉陷者中。考王注。二穴並不相當。必是別穴。沈氏釋骨云。膝之上下內外。皆以髕為斷。成骨之旁。 骨之端。不至上旁膝。膝。乃 之訛也。此說有理。

如有見者善悲 吳云:仲景所謂如見鬼狀。是也。善悲者。陽明熱甚。而神消亡也。經曰:神有餘則笑不休。不足則悲。此之謂也。

新校正云。 。甲乙作 。今甲乙作 。簡按 。字書。牛脊骨。 。說文。脛端也。廣雅。脛也。然本經 通用。

上下和之 張云:兼上下巨虛而言也。志高同。

內踝上二 高云:左右太溪二 。簡按當以複溜為正。

不可複也 甲乙。不上有虛字。馬云:腎氣不可複也。張同。高云:出血太多。至冬不可複藏也。

簡按據甲乙。謂血虛不可複也。

如張弓弩弦 吳云:厥陰之脈。抵少腹。屬肝。肝主筋。肝病則筋急。故令腰中如張弓弩弦。

刺厥陰之脈 簡按新校正。脈。改絡。經脈篇云。足厥陰之別。名曰蠡溝。去內踝五寸。別走少陽。

吳云: 。足腹也。 踵。足腹盡處也。

累累然 吳云:邪之所結。如波隴在絡者。

善言默默然不慧 簡按善言默默。諸家注屬牽強。當仍全本刪善字。義始通。志云:不慧。語言之不明矣。○簡按其病云云以下十五字。與前四經腰痛之例不同。恐是衍文。

解脈 高云:解。散也。解脈。周身橫紋之脈。散於皮膚。太陽之所主也。志同。簡按與王吳諸家少異。

膝筋肉分間 志云:太陽之委中穴也。樓云。愚按膝外廉筋肉分間。即委陽穴是也。

外廉 吳云: 。 中橫紋也。廉。棱也。

善恐 吳云:太陽之脈絡於腎。腎志恐。故善恐。張同。○簡按有兩解脈。全云。恐誤未詳。然考其証候。及所刺穴道。俱屬足太陽。故王以降。並無疑及者。

同陰之脈 馬張仍王注。吳云:未詳。然曰刺外踝絕骨之端。則足少陽之脈所抵耳。故王冰注。為少陽之別絡。簡按經脈篇云。足少陽之脈。直下抵絕骨之端。吳証王注。原於此志云:蹺脈有陰陽。男女陰陽。

經絡交並。故為同陰之脈。高云:陽蹺之脈。從陰出陽。故曰同陰。並誤。

玉篇。稱錘也。廣雅。權謂之錘。其形垂也。馬依太素作針。張云:如小錘居其中。重而痛也。簡按今從張注。

合 下間去地一尺弦襂 新校正。及馬張高。並為承山穴。志云:陽維起於諸陽之會。其脈發於足太陽。金門穴。在足外踝下一寸五分。(諸家並雲一寸。唯八脈考。為一寸五分。)上外踝七寸。會足少陽於陽交。為陽維之 。(見甲乙)故當與太陽合 下間。而取之。蓋取陽維之 也。 上踝七寸。是離地一尺所矣。

簡按陽交在脛外側。不宜曰 下間。志注未為得矣。所。許同。詳見通雅。

衡絡之脈 志云:此論帶脈為病。而令人腰痛也。衡。橫也。帶脈橫絡於腰間。故曰橫絡之脈。夫足之三陽。循腰而下。足之三陰。及奇經之脈。皆循腰而上。病則上下不通。陰陽間阻。而為腰痛之証。簡按此勝於舊注。

不可以俯仰 甲乙。作得俯不得仰。為是。

陽筋之間 甲乙。筋之。作之筋。為是。

上 數寸衡居 馬張仍王注。吳云: 陽。浮 委陽二穴也。上 數寸。上於委中數寸也。衡居。令病患平坐也。志云: 陽。謂足太陽之浮 。高云:刺之在浮 會陽大筋之間。申明會陽之穴。上浮 數寸。橫居臀下也。簡按數說未允。樓氏引王注云:今詳委陽。正在 外廉橫紋盡處是穴。非上 也。殷門。上 一尺是穴。非數寸也。蓋 陽筋者。按 內外廉。各有一大筋。上結於臀。今謂外廉之大筋。故曰陽筋也。上數寸。於外廉大筋之兩間。視其血絡盛者橫居。為二 出血。此說極是。甲乙別條。有殷門主之病候。與此同當參考。

會陰之脈 馬云:會陰者。本任脈經之穴名。督脈由會陰。而行於背。則會陰之脈。自腰下會於後陰。其脈受邪。亦能使人腰痛也。高云:會陰。在大便之前。小便之後。任督二脈。相會於前後二陰間。故曰會陰。

漯漯然 甲乙。作 然。熊音。漯。徒合反。音踏。張。音磊。簡按 漯。水攢聚貌。見木玄虛海賦注。

飲已欲走 高云:漯漯然汗出。陰氣虛。而陰液外注也。汗干令人欲飲。飲已欲走。陽氣虛。而陽熱外馳也。

直陽之脈 馬吳張並據王注。高云:直陽。太陽與督脈相合之脈也。簡按任脈與督脈相合之脈。蓋直值通用。(見於史記寧成傳。)遇也。即兩脈會遇之義。新校正。直陽之脈。即會陰之脈。是也。王注骨空論云。任脈波脈督脈者。一源而三歧也。以任脈循背者。謂之督脈。自少腹直上者。謂之任脈。是以背腹陰陽。別為名目爾。知是二脈分歧之處。即其會遇之地。故名之會陰。亦名直陽耳。志云:會陽節後。當有刺條。刺直陽之前。宜有腰痛。或簡脫與。抑督與任交病。在陰而取之陽耶。此說近是。然未察直陽即會陰也。

蹺上 下五寸 甲乙。五寸。作三所。高云:三 者。刺陽蹺之申脈。太陽之 中。又蹺上 下。各相去五寸之承山。皆有血絡橫居。視其盛者刺其血。由此言之。則蹺與 。及蹺上 下。但刺橫居之血絡。不必拘於穴也。

飛陽之脈 馬云:本足太陽經穴名也。此穴為足太陽之絡。別走少陰。吳張同。高云:飛陽。陰維之脈也。陰維之脈。起於足少陰之築賓。今曰飛陽者。經脈篇云。足太陽之別。名曰飛陽。去踝七寸。別走少陰。是飛陽乃別出於太陽。而仍走少陰也。簡按高志仍王注。考經脈篇。飛陽。在去踝七寸。且在少陰之後。而下文云。在內踝上五寸。又云:少陰之前。乃知飛陽非太陽經之飛陽也。下文云。陰維之會。亦知飛陽是非陰維之脈也。蓋此指足厥陰蠡溝穴。經脈篇云。足厥陰之別。名曰蠡溝。去內踝五寸。別走少陽。從陰經而走陽經。故名飛陽。義或取於此歟。前注恐誤。

怫怫然 張云:言痛狀如嗔憤也。

內踝上五寸 甲乙。作二寸。簡按王注為複溜。故新校正。據甲乙改二寸。馬張高並云。築賓穴。簡按考甲乙諸書。築賓穴云。在內踝上 分中。而不雲在五寸。則其說難憑。

少陰之前 簡按複溜築賓。俱是少陰經穴。若依前注。之前二字。屬衍文。

陰維之會 簡按甲乙云。築賓。陰維之 。在足內踝上 分中。此謂刺內踝上五寸。與陰維之會二穴。王意亦爾。

昌陽之脈 馬云:昌陽。系足少陰腎經穴名。又名複溜。足少陰之脈。其直行者。從腎上貫肝膈。

入肺中。循喉嚨。挾舌本。其支者。從肺出絡心。注胸中。故昌陽之脈。令人腰痛。其痛引膺。以膺即胸之旁也。張吳同。簡按甲乙。複溜。一名昌陽。下文云。舌卷不能言。亦少陰所注故爾。今從馬注。

反折 吳云:少陰合於太陽。故反折。

內筋 馬云:以複溜在內筋中。為二 。其穴在踝上大筋之前。太陰經之後。踝上二寸所。張云:內筋。筋之內也。即複溜穴。簡按志高俱據王為交信。蓋複溜交信。並在內踝上二寸。止隔一條筋。前是複溜。後是交信。而此雲昌陽之脈。當從馬張。

大筋前太陰後 甲乙。無前太陰三字。當是脫文。

散脈 馬云:愚於此節散脈有疑。何王注便以為足太陰之地機。遍考他處。又無散脈之說。但按地機穴。亦治腰痛不可俯仰。故且從王注耳。吳云:散脈。陽明別絡之散行者也。高云:衝脈也。衝脈起於胞中。秉陰血而澹滲皮膚。一如太陽通體之解脈。故曰散脈。急不充於皮膚。故腰痛而身熱。志同。簡按高及志。以同陰以下六條。為奇經八脈之義。故有此說。然衝脈不宜謂散脈。恐是強解。今從吳注。義具於下文。

膝前骨肉分間 吳云:陽明之脈。至氣街而合。故令遺溲。陽明之脈。下膝臏中。循脛外廉。故刺其處。張云:按此節似指陽明經為散脈。而王氏釋為太陰。若乎有疑。但本篇獨缺太陰刺法。而下文有雲上熱刺足太陰者。若與此相照應。及考之地機穴。主治腰痛。故今從王氏之注。高云:膝前之骨。犢鼻穴也。及肉分間。三裡穴也。絡外廉。

上廉穴也。簡按張據馬說從王注。雖似有理。然考甲乙。地機穴。在膝下五寸。焉得言膝前。故樓氏綱目云。

王注謂地機者。非也。既雲膝前骨肉分間。絡外廉束脈。當在三裡陽陵泉三穴上之骨上。與膝分間是穴。橫刺三也。(三穴。當是二穴。或恐脫一穴名與。)此說頗有理。今從吳。以散脈為陽明之別絡。從樓以膝前骨肉分間。不拘於穴。為膝骨上肉分間橫刺三 之義。高注三穴。于束脈之義未切貼。

束脈 吳云:以繩堅束之。視其波隴為 。簡按此注不可從。

肉裡之脈 吳云:未詳。馬張依王注。志云:肉者分肉。裡者肌肉之文理也。高云:裡。理同。肉理。

肌肉之文理也。肉理之脈。外通於皮。內通於筋。腰痛不可以咳。不能外通於皮也。咳則筋縮急。不能內通於筋也。簡按諸說不一。今且從王注。

太陽之外少陽絕骨之後 甲乙。後。作端。簡按本輸篇云。陽輔。外踝之上。輔骨之前。及絕骨之端也。氣穴論云。分肉二穴。王注云:在足外踝上絕骨之端三分。筋肉分間。陽維脈氣所發。新校正云。詳處所。疑是陽輔。今此節。甲乙作絕骨之端。明是陽輔。況筋縮急。膽病所主。宜無疑焉。高云:乃太陽附陽穴也。

此依甲乙。雲附陽。太陽前少陽後。而於筋縮急無所關。宜從王注。

KT KT 熊。音殊。如羽鳥飛。馬云:成無己釋傷寒論。以為伸頸之貌也。張云:憑伏貌。志云:短羽之鳥。背強欲舒之象。簡按通雅云。說文。KT 。鳥之短羽。飛KT KT 也。孫 收作KT 。韻會云。有鉤挑者。為幾案之幾。音寄。不鉤挑者為KT 。音朱。鳥短羽也。鄭明選 言云。黃帝內經云。腰痛挾脊痛。至頭KT KT 然。KT 。音 。鳥之短羽者。人病頭項強臂縮則似之。與幾字不同。幾字尾上引。KT 字則否。此宜以音朱為正。張似為KT 字而釋。蓋本於本事方。(本事方。為幾案之幾。非也。當考。)

腰痛上寒 以下三十八字。又見於靈雜病篇。痛下更有痛字。吳云:皮膚上寒。是為寒包熱。宜瀉其表。張云:上寒上熱。皆以上體言也。高云:此言腰痛寒熱。亦刺三陽三陰。不但三陽三陰之脈。令人腰痛而始刺也。上文言六氣。而不及太陰。故此亦不言太陰也。簡按據靈樞。當從吳注。言三陽三陰。而不言太陰者。必是脫文。

上熱 靈樞。甲乙。上上。有痛字。吳云:皮膚上熱。是為熱實而達於表。宜瀉其裡。故刺足厥陰。

不可以俯仰 吳云:少陽之脈。行於身之兩側。故俯仰皆不利。張同。高云:陰陽樞轉不和。故刺足少陽。所以和其樞。而使陰陽旋轉也。

中熱而喘 張云:少陰主水。水病無以製火。故中熱。

刺足少陰刺 中 張云:刺足之少陰。湧泉大鐘悉主之。 中。委中也。簡按吳云:少陰之 。水泉也。志云: 。隙也。謂經穴之空隙為 。陰 者。足少陰之築賓穴也。並誤。

腰痛上寒不可顧 志云:此以下。至引脊內廉。刺足少陰。系衍文。(凡六十二字。)愚按王氏所取之穴。不過承襲前人。或彼時俗在取。非出於經旨也。高云:衍文。舊本注云:古本並無。王氏所添也。簡按今從志高而不釋。

控 不可以仰 馬云:控。按也。簡按繆刺論。腰痛上。有邪客於太陰之絡七字。仰下。有息字。今甲乙。仰上。無俯字。與新校正所引異。控。吳張仍王注。今從之。

卷五 風論篇第四十二

馬云:內論五臟六腑之風。故名。後世論風。當祖此篇。奈以中風及癘風偏枯。各立為一門。致使後人視中風為重。傷風為輕。不知此篇曰中曰傷。無以異也。汪昂云。按風論痺論痿論。分為三篇。病源不同。治法亦異。今世多混同論治。故丹溪著論辨之。

或為寒中 吳此下。補或為瘍。或為不仁二句。非也。(詳具於下文。)

癘風 熊音。癘。音例。吳云:利賴二音。張云:癩同。

或為偏枯 滑云:偏枯。當作偏風。下文以春甲乙云。則為偏風。是也。

或為風也 千金。作或為賊風。滑云:或當作均。高云:或為風病之無常。簡按下文有腦風目風漏風內風首風腸風泄風。恐為風之間。有脫字。

樓云。 。陀骨切。忽忘也。(見集韻)栗。懼也。 。熊音。他對切。考字書。並無振寒之義。甲乙作解 。于文理為要。

名曰寒熱 簡按脈要精微論云。風成為寒熱。並謂虛勞寒熱。即後世所謂風勞也。

寒中 張云:蓋風雖陽邪。氣則寒肅。是風之與寒。名為同類。但有陰陽之辨耳。歲露篇曰。四時八風之中人也。故有寒暑。寒則皮膚急。而腠理閉。暑則皮膚緩。而腠理開。所以病變若此。

風氣與太陽俱入云云 高云:風之傷人。或為癘風者。乃風氣與太陽。俱入行諸太陽之脈俞。脈。

經脈也。俞。 穴也。太陽之氣主通體。今行諸脈俞。而散于通體分肉之間。

分肉。分腠之肌肉也。散于分肉。更與周身之衛氣相干。風氣行於脈俞。散于分肉。干于衛氣。則正氣不能通貫。其道不利。其道不利。故使肌肉憤然 脹。而有瘍。瘍。癘瘍也。此肌肉有瘍。因脈外之衛氣。有所凝而不行。故其肌肉癘瘍。而亦有不仁也。簡按此以下。至有不仁也。諸家並為論瘍及不仁。故吳於篇首。補為瘍為不仁二句。而高獨接下文。為癘証之瘍及不仁。文理相貫。頗覺勝於前注。今從之。

與衛氣相干 甲乙。作悍邪時與衛氣相干。

肌肉憤 而有瘍 熊音。憤。音忿。發也。 。充人反。瘍。以章反。瘡也。吳云:憤 。腫起也。

瘍。癰毒也。簡按王注生氣通天論痤字云。謂色赤 憤。亦腫起之義。巢源諸癩候云。 肉如桃核小棗。蓋謂此類也。

有榮氣熱 趙府本。熊本。氣。作衛。滑云:有字衍。 。腐同。此段。當作風寒客於脈而不去。名曰癘風。癘者。榮衛熱 。其氣不清。故使鼻柱壞。而色敗皮膚瘍潰。簡按此未知果是否。錄以存一說。長刺節論云。病大風。骨節重。須眉墮。名曰大風。刺肌肉為故。汗出百日。刺骨髓。汗出百日。凡二百日。發眉生而止針。又四時氣篇云。癘氣者。素刺其腫上。已刺以銳針針其處。按出其惡氣。腫盡乃止。常食方食。無食他食。並與此節相同。曰大風。曰癘氣。即癘之謂耳。

或名曰寒熱 滑本。刪此五字。簡按此衍文。諸注屬強解。

以春甲乙云云 以下五十七字。吳移下文故風者百病之長也之上。近是。

傷於邪者為脾風 甲乙。邪。作風。

中于邪者為肺風 甲乙。中。作傷。邪。作風。下同。

亦為臟腑之風 簡按馬吳張仍王注。以風中五臟六腑之俞。亦為臟腑之風二句。為偏風之所由。志高則接上文四時五臟之風為一節。以亦字考之。志高為是。高云:各以五行之時日受邪。而五臟之氣應之。則為五臟之風。若風中五臟六腑之俞穴。傷其經脈。亦為臟腑之風。既曰傷於風。複曰傷於邪。以明風者邪氣也。

既曰傷於邪。複曰中于邪。以明傷者中之謂也。此申明或內至五臟六腑。而為臟腑之風者如此。

各入其門戶 志。圈各上為別段。注云:此論風邪偏客於形身。而為偏風也。門戶者。血氣之門戶也。簡按刺節真邪論云。虛邪偏客於身半。其入深。內居榮衛。榮衛稍衰。則真氣去。邪氣獨留。發為偏枯。由之推之。門戶。即榮衰弱之處。志。以為血氣之門戶。近是。

偏風 神巧萬全方云。經有偏風候。又有半身不遂候。又有風偏枯候。此三者。大要同。而古人別為之篇目。蓋指風則謂之偏風。指疾則謂之半身不遂。其肌肉偏小者。呼為偏枯。

腦風 吳云:腦痛也。簡按醫說云。腦風。頭旋偏痛。聖濟總錄云。腦戶者。督脈足太陽之會也。

風邪客搏其經。稽而不行。則腦髓內弱。故項背怯寒。而腦戶多冷也。方具于十五卷。

風入 頭 甲乙注。一本作頭系。高本。 。作系。云。風入目系。而至於頭。則入目之門戶。而為目風。簡按改 作系。若不作頭系。則頭字無著落。今據甲乙注改頭系。頭系。乃頭中之目系。

目風 吳云:目痛也。張云:或痛或癢。或眼寒。而畏風羞澀也。

漏風 張云:酒性溫散。善開玄府。酒後中風。則汗漏不止。故曰漏風。病能論。謂之酒風。

內風 吳云:今人遺精咳血。寢汗骨蒸。內風之所致也。簡按評熱病論云。勞風。法在肺下。與內風迥別。王注恐誤。張氏醫通云。入房汗出中風。嗽而面赤。內經謂之內風。脈浮緊。小青龍。脈沉緊。真武湯。

新沐 吳云:沐。濯首也。張云:一曰沐浴。簡按和劑局方。有洗頭風。証治要訣。于窗罅間梳洗。卒然如中。呼為檐風。此亦首風之屬也。

腸風 馬云:風久入於其中。則為腸風。其食有時不化而出也。簡按吳張並為腸風下血之証。非也。

泄風 高云:久風外在腠理。則為隱疹之泄風。簡按此金匱要略所論。與本篇泄風不同。當考下文。

(金匱云。風氣相搏。風強則為隱疹。身體為癢。癢為泄風。久為痂癩。)張云:自上文風氣循風府而上。至此。共七種。所以明或為風也。故有其病各異。其名不同之義。

無常方然致有風氣也 然。千金。作焉。滑本。刪致以下五字。

其病能 張云:凡致病之害。皆謂之能。志云:病能者。謂臟氣受邪。能為形身作病也。馬云:能。耐同。簡按義具於病能篇。

馬。吳。 。音駢。廣雅云。 。白也。王注原於玉篇。

晝日則差 馬云:差。瘥同。吳云:晝日起。則肺葉垂而順。故病瘥。暮而臥。則肺葉壅而脹。故病甚。志云:晝則陽氣盛。而勝邪。暮則氣衰。故病甚也。簡按王注為是。

診在眉上其色白 馬云:靈樞五色篇。以為闕中者肺也。高云:其診視之部。在眉上闕庭之間。其色然白者。是也。志云:始言 然白。而複曰診在眉上。其色白。有似乎重見矣。所謂 然白者。謂肺氣受風,而臟氣之見於外也。所謂診在眉上。其色白者。謂五臟之病色。見於面也。簡按當從高注。下文四臟義並同。

焦絕 馬云:心受邪。正在中。故上中下三焦之氣。升降頗難。而似有阻絕也。張云:唇舌焦燥。津液乾絕也。簡按未詳。張據王義。姑從之。

善怒嚇赤色 甲乙。無嚇字。作色赤。樓云。嚇字。衍。高云:木火相生。故善以怒而嚇人。簡按莊子秋水云。鴟得腐鼠。 雛過之。仰而視之曰嚇。司馬云:怒其聲。恐其奪己也。又五臟之風。言情志者。唯心肝二臟耳。而於肝則雲善悲。又云善怒。並為可疑。今且仍王注。

診在口 高本。口。作舌。注云:舌。舊本訛口。今改。

時憎女子 吳云:肝脈環陰器。肝氣治。則悅色而欲女子。肝色衰。則惡色而憎女子。

張云:浮慘貌。簡按 同。義具于評熱病論。

脊痛 甲乙。脊上。有腰字。

其色 志云:恐後人認為一色。故曰蒼。曰 。曰 然。曰微黃。大意與五臟生成篇之論色同。 。煙煤黑色也。

肌上 高本。肌。作●。注云:●。舊本訛肌。今改。肌。兩頰肉也。肌上。顴也。顴。腎所主也。

簡按說文。肌。頰肉也。五閱五使篇云。腎病者。顴與顏黑。高注確有所據。然 幾通用。故 作飢。 作機,則肌不必改●。

胃風 簡按此腹中論所謂鼓脹之屬。與和劑局方胃風湯之胃風。醫說不伏水土之胃風不同。聖濟總錄有治方。具于十七卷。

失衣則 脹 吳云:風寒助邪。脈益凝澀。故今 脹。張云:失衣則陽明受寒於外。故為 脹。簡按王注中熱。恐誤。

食寒則泄 千金。泄上。有洞字。似是。

診形瘦而腹大 高云:猶言診其形色則瘦。診其腹上則大。以明五臟診色。六腑診形之義。

先風一日 志云:風者。天之陽氣。人之陽氣。以應天之風氣。諸陽之氣。上出於頭。故先一日則病甚。男兆璜曰。風將發而所舍之風亦發。故先一日病甚。人氣之通於天也。張云:陽性先而速也。先至必先衰。

是以至其風日。則病少愈。聖濟總錄云。陽之氣。以天地之疾風名之。風行陽化。頭者。諸陽之會。與之相應也。方具于十五卷。

漏風 聖濟總錄云。食酒中風。則為漏風。漏風之狀云云。又曰:身熱解墮。汗出如浴。惡風少氣。病名酒風。(出病能論。)夫酒所以養陽。酒入於胃。與穀氣相薄。熱盛於中。其氣 悍。與陽氣俱泄。使人腠理虛而中風。令人多汗。惡風不可單衣。其喘息而少氣者。熱重於肺。客於皮毛也。口乾善渴者。汗出多,而亡津液故也。解墮而不能勞事者。精氣耗竭。不能營其四肢故也。謂之漏風者。汗出不止。若器之漏。久而不治。轉為消渴。方具于十三卷。

常不可單衣 汪昂云。汗多腠疏。故常畏寒。馬注。作畏熱雖單衣亦欲卻之。昂按既雲畏熱。下何以又言惡風乎。高云:多汗表虛。欲著複衣。故常不可單衣也。

甚則身汗 高本。身。作自。注云:自汗。舊本訛身汗。今改。食則汗出者。言身若無汗。食入則汗出也。甚則自汗者。言身或多汗。甚則自汗也。甚。猶多也。簡按不必改自汗。義自通。

泄風之狀 簡按上文。久風入中。則為腸風飧泄。外在腠理。則為泄風。本節則云。多汗。汗出泄衣上。蓋此其汗泄。甚於漏風。新校正。據千金改內風。難必矣。

上漬其風 吳云:上漬。半身之上。汗多如浸漬也。志。四字為一句。注云:泄衣上則身濕。既濕且冷。一如水漬。而有風。故曰上漬其風也。簡按四字未詳。或恐是衍文。○吳云:此不及腦風目風內風腸風飧泄者。古亡之也。言胃風。而上文未嘗及者。亦上文亡之也。

卷五 痺論篇第四十三

高云:痺。閉世。血氣凝澀不行也。有風寒濕三氣之痺。有皮肌脈筋骨五臟外合之痺。六腑有俞。五臟亦有俞。五臟有合。六腑亦有合。故有五臟六腑之痺。榮衛流行。則不為痺。痺之為病。或痛。或不痛。或不仁。

或寒或熱。或燥或濕。舉而論之。故曰痺論。

痺之安生 甲乙。之。作將。

合而為痺也 張云:痺者。閉也。觀陰陽別論曰。一陰一陽結。謂之喉痺。至真要大論曰。食痺而吐。是皆閉塞之義可知也。故風寒濕三氣雜至。則壅閉經絡。血氣不行。而病為痺。即痛風不仁之屬。華佗中藏經云。痺者。風寒暑濕之氣。中於人臟腑之為也。痺者。閉也。五臟六腑。感于邪氣。亂於真氣。閉而不仁。故曰痺。鄭玄注易通卦驗云。痺者。氣不達為病。簡按經中。痺有四義。有為病在於陰之總稱者。見於壽夭剛柔篇。有專為閉塞之義者。如食痺喉痺。是也。有為麻痺之痺。王注云 痺者。是也。有為痛風歷節之義。如本篇行痺痛痺著痺之類。是也。此他總不離乎閉塞之義。學人宜細玩焉。一切經音義。引蒼頡篇云。痺。手足不仁也。

行痺 馬云:其風氣勝者。風以陽經而受之。故為行痺之証。如蟲行於頭面四體也。張云:風者善行數變。故為行痺。凡走注歷節疼痛之類。皆是也。簡按張依樓氏綱目。下痛痺著痺同。張氏醫通云。行痺者。

走注無定。風之用也。越脾加朮附湯。

痛痺 馬云:其寒氣勝者。則寒以陰經受之。故當為痛痺之証。寒氣傷血。而傷處作痛也。張云:陰寒之氣。客於肌肉筋骨之間。則凝結不散。陽氣不行。故痛不可當。即痛風也。張氏醫通云。痛痺者。痛無定處。乃濕氣傷腎。腎不生肝。肝風挾濕。流走四肢。肩 疼痛。拘急浮腫。金匱烏頭湯。身體痛如欲折。肉如錐刺刃割。千金附子湯。

著痺 馬云:其濕氣勝者。則濕以皮肉筋脈而受之。故當為著痺之証。當沉著不去。而舉之不痛也。

張云:著痺者。肢體重著不移。或為頑木不仁。濕從土化。病多發於肌肉。簡按陳氏三因方云。腫滿重著為濕勝。此似以著痺為濕腳氣矣。○志云:靈樞有風痺。傷寒論有濕痺。是感一氣而為痺也。本篇。論風寒濕三氣錯雜而至。相合而為痺也。周痺篇曰。風寒濕氣。客於外分肉之間。迫切而為沫。沫得寒則聚。聚則排分肉,而分裂也。分裂則痛。痛則神歸之。神歸之則熱。熱則痛解。痛解則厥。厥則他痺發。發則如是。是寒痺先發,而他痺複發也。本篇論風氣勝者為行痺。濕氣勝者為著痺。是三氣雜合。而以一氣勝者。為主病也。經論不同。

因証各別。臨病之士。各宜體認。張氏醫通云。著痺者。痺著不仁。或左或右。半身麻木。或面或頭。或手臂。

或腳腿麻木不仁。並宜神效黃耆湯。

以冬遇此者為骨痺 樓云。凡風寒濕所為。行痺痛痺著痺之病。冬遇此者為骨痺。春遇此者為筋痺。

夏遇此者為脈痺。長春遇此者為肌痺。秋遇此者為皮痺。皆以所遇之時。所客之處命名。非此行痺痛痺著痺之外。又別有骨痺筋痺脈痺肌痺皮痺也。

重感於風寒濕之氣也 甲乙。無重字。

心下鼓 馬云:鼓字為句。心下鼓戰也。高云:心虛則煩。故煩則心下鼓。鼓。猶動也。簡按王注鼓滿。誤。

上為引如懷 高云:經脈論云。肝病。丈夫 疝。婦人少腹腫。故上為引於下。有如懷物之狀。

尻以代踵脊以代頭 高云:尻。尾骨也。尾骨下蹲。以代踵足。骨痿也。脊骨高聳以代頭。天柱傾也。簡按王以拘急釋之。諸注並同。高以痿弱解之。義各別。

胞痺 張云:胞。膀胱之脬也。高云:即膀胱痺也。簡按劉熙釋名云。胞。 也。 。空虛之言也。

主以虛承水 也。或曰膀胱。言其體短而橫廣也。知胞即是膀胱。吳以女子之胞注之。非也。

按之內痛若沃以湯 簡按百病始生篇云。積。其著於伏沖之脈者。揣之應手而動。發手則熱氣下於兩股。如湯沃之狀。並言肌熱之狀。據此則內痛作兩髀。似是。

上為清涕 志云:膀胱之脈。從巔入腦。腦滲則為涕。上為清涕者。太陽之氣。痺閉於下。不能循經而上升也。(張氏醫通云。胞者。膀胱之脬也。膀胱氣閉。則水道不行。故按之內痛。若以熱湯沃之。小便得外熱之助。方得稍通。而猶滯澀不利。則治宜溫助氣化可知。膀胱之脈。從巔入絡腦。故上為清涕。以太陽經氣不固。而精氣上脫。又須溫補無疑。蓋緣精泄之後。寒熱乘虛。入於膀胱之內。而致小便淋瀝不通。莖中痛引穀道。甚則臍腹脹痛。此屬津液枯竭之故。誤與利水藥。必致喘逆脹急而死。老人陰虛泉竭。多有此証。曾見膀胱脹破。淋瀝無度。時雖暫綬。不久即斃。又小便不禁門。有治胞痺。用腎瀝東加減桑螵蛸散醫案一則。當參考。)

陰氣者靜則云云 馬云:此言臟腑所以成痺者。以其內傷為本。而後外邪得以乘之也。陰氣者。營氣也。陰氣精專。隨宗氣以行於經脈之中。惟其靜。則五臟之神自藏。而不消亡。若躁則五臟之神消亡。而不能藏矣。所以有五痺者。必重感于邪。而成五臟之痺也。至於六腑之所以成痺者。何哉。飲食固所以養人。而倍用適所以害人。故飲食自倍。腸胃乃傷也。腸胃既傷。則邪得以乘俞入之。而為痺矣。按生氣通天論云。陽氣者。精則養神。柔則養筋。論衛氣也。此節云云。論營氣也。王注分臟腑。看書有法。但不知陰氣為營氣耳。

簡按此十九字。吳移於生氣通天論。未知舊經果然否。今且依馬注。

淫氣 滑云:王注云云。如此則屬內傷。非風寒濕三氣雜至。而為外傷者。宣明五氣篇云。邪入於陰則為痺。所謂邪者。豈指淫氣而言耶。馬云:邪氣浸淫。喘息靡寧。正以肺主氣。惟痺聚在肺。故喘息若是。

(下文意並同。)志云:此申明陰氣躁亡。而痺聚於臟也。淫氣者。陰氣淫佚。不靜藏也。淫氣而致于喘息,則肺氣不藏。而痺聚在肺矣。(下文意並同。)吳云:氣失其平。謂之淫氣。痺聚者。風寒濕三氣凝聚也。簡按生氣通天論云。風客淫氣。精乃亡。邪傷肝也。說文。淫。浸淫隨理也。徐曰。隨其脈理。而浸漬也。

乏竭 馬云:邪氣浸淫。陰血乏竭。正以肝主血。惟痺聚在肝。

肌絕 馬云:邪氣浸淫。肌氣阻絕。正以脾主肉。惟痺聚在脾。吳云:肌肉斷裂也。志云:肌肉焦絕。

亦益內也 馬云:或云。亦益內。作入房。說亦通。志云。亦者。言不止在皮肉筋骨之合於內也。簡按馬或說。屬未安。(醫通。益。作濫。)

易已也 張云:風為陽邪。可以散之。故易已。然則寒濕二痺。愈之較難。以陰邪留滯。不易行也。

食飲居處 高云:猶言食飲自倍。居處失宜。乃腑痺之病本也。

六腑亦各有俞 馬云:六腑之分肉。皆各有俞穴。風寒濕之三氣。外中其俞。而內之飲食失節應之。則邪氣循俞而入。按三百六十五穴。皆可以言俞。今曰俞者。凡六腑之穴。可以入邪。而王注止以足太陽在背之六俞穴為解。則又理之不然者也。

五臟有俞六腑有合 張云:乃兼臟腑。而互言也。汪昂云。按六腑。前文只列腸痺胞痺。三焦有名無形。膽附於肝。胃為臟腑之海。故不複別言痺也。

各有所發各隨其過 馬云:循臟腑經脈所行之分。各有所發病之經。乃隨其病之所在而刺之。則或俞或合。其病無有于不瘳也。志云:各隨其有過之處而取之。簡按張以所發為井穴。過字。吳張高依王注。讀為平聲。並非也。

榮者水穀之精氣也 張云:榮氣者。陰氣也。由水穀精微之所化。故為水穀之精氣。衛氣篇曰。精氣之行於經者。為營氣。正理論曰。云云。夫穀入於胃。以傳於肺。五臟六腑。皆以受氣。其清者為營。濁者為衛。營在脈中。衛在脈外。故於臟腑脈絡。則無所不至。

衛者水穀之悍氣也 張云:衛氣者。陽氣也。陽氣之至。浮盛而疾。故曰悍氣。 。急也。本臟篇曰:衛氣者。所以溫分肉。充皮膚。肥腠理。司開闔者也。衛氣篇曰。其浮氣之不循經者。為衛氣。邪客篇曰。衛氣者。出其悍氣之栗疾。而先行於四末分肉皮膚之間。而不休者也。皆與此節。互有發明。

肓膜 張云:肓者。凡腔腹肉理之間。上下空隙之處。皆謂之肓。如刺禁論曰。膈肓之上。中有父母。

左傳曰。膏之上肓之下者。是皆言膈上也。又腹中論曰。其氣溢於大腸。而著於肓。肓之原。在齊下。九針十二原篇曰。肓之原。出於脖 。脹論曰。陷於肉肓。而中氣穴。則肓之為氣。不獨以胸膈為言。可知也。膜。筋膜也。簡按王注空虛之處。吳注腹中論稍同。張誤讀以為此注。乃與舉痛論小腸膜原注略同。不可從。扁鵲傳。搦荒。說苑。作肓莫。即肓膜也。

散於胸腹 甲乙。散。作聚。

故不為痺 張云:營衛之氣。但不可逆。故逆之則病。從之則愈。然非若皮肉筋骨血脈臟腑之有形者也。無跡可著。故不與三氣為合。蓋無形亦無痺也。

有寒故痛也 簡按王注。全本於靈周痺篇文。

故不通 諸注。並依甲乙。通。作痛。今從之。

皮膚不營 張云:逆調論曰。榮氣虛則不仁。衛氣虛則不用。不營者。血氣不至也。馬云:以其皮膚之中。少氣血以為之營運。高同。志云:不能營養於皮膚。

陽氣少陰氣多 張云:凡病寒者。不必盡由於外寒。但陽氣不足。陰氣有餘。則寒從中生。與病相益。故為寒証。志云:此言寒熱者。由人身之陰陽氣化也。人之陽氣少。而陰氣多。則與病相益其陰寒矣。

病氣勝 張兆璜云。與病相益者。言人之陰氣多。而益其病氣之陰寒也。病氣勝者。言人之陽氣多。而益其病氣之熱勝也。

陽遭陰故為痺熱 吳。遭作乘。云。舊作陽遭陰。未當。今依甲乙。改陽乘陰。為近理。簡按甲乙無痺。亦近是。滑云:或熱下。有或燥問。今此無答辭。

兩氣相感 張云:寒濕兩氣也。脈要精微論曰。陰氣有餘。為多汗身寒。其義即此。張兆璜云。陽熱盛者多汗出。濡濕之汗。又屬陰寒。醫者審之。

不痛也 汪昂云。痛則血氣猶能周流。五者為氣血不足。皆重於痛。故不複作痛。諸解欠明。

逢寒則蟲 馬云:蟲。甲乙作急。王氏以為如蟲行者。非。蓋風勝為行痺。非逢寒也。張云:逢寒則筋攣。故急。逢熱則筋弛。故縱也。吳同。簡按志仍王注。高云:寒濕相薄。故生蟲。太誤。巢源云。凡痺之類。逢熱則癢。逢寒則痛。

卷五 痿論篇第四十四

吳云:痿。與萎同。弱而不用之意。高云:承上編痺証。而論痿証也。痿者。四肢委弱。舉動不能。如委棄不用之意。潘氏醫燈續焰云。痿者。委也。足痿不用。有委靡不振之義。故字從委。簡按痿。 系於四肢委弱之疾。而有肺痿陰痿等証。巢源。作肺萎陰萎。知是痿與萎同。吳為明確。蓋痿痺 三疾相類。古多混同。說文。痿。痺疾也。前哀帝紀。痿痺。師古云。痿。亦痺病也。枚乘七疑。出輿入輦。命名蹶痿之機。此類是也。故本經分三篇。而詳論之。

筋膜 張云:膜。猶幕也。凡肉理臟腑之間。其成片聯絡薄筋。皆謂之膜。所以屏障血氣者也。凡筋膜所在之處。脈絡必分。血氣必聚。故又謂之膜原。亦謂之脂膜。

肺熱葉焦 甲乙。焦下。更有焦字。

急薄著則 甲乙。著下。更有著字。吳云:著。留而不去也。張云:皮毛虛弱。而為急薄。熱氣留著不去。志云:靈樞云。皮膚薄著。毛腠夭焦。著者。皮毛燥著。而無生轉之氣。故曰著則生痿 也。

吳云: 。足不用也。肺主氣。氣病則不能充周於身。故令手痿足 。汪昂云。肺主皮毛。傳精布氣。肺熱葉焦。則不能輸精於皮毛。故虛弱急薄。皮膚燥著。而痿 不能行。猶木皮剝。則不能行津于枝干而枯也。簡按史記韓王信傳。仆之思歸。如痿人不忘起。張楫云。痿。不能行。吳越春秋云。寡人念吳。猶者不忘走。 。又作 。禮記釋文。 。兩足不能行也。由此觀之。痿 。並足廢之疾。然痿者。痿弱之義。者。兩足不能行之稱。自不能無別焉。王則依疏五過論。痿 為攣之語。釋為攣 。吳則分為手足之病。俱似拘泥。此據他臟之例。當曰皮痿。而曰痿 者。蓋肺為痿証之主也。

樞折挈 吳云:樞紐關節之處。或折或挈。志本。挈。一字句。注云:樞析。即骨繇而不安於地。骨繇者。節緩而不收。(以上根結篇文。)故筋骨懸挈不收。汪昂云。樞紐之間。如折如挈。簡按說文。挈。懸持也。推王意。謂膝腕之樞紐。失其懸持。如折去也。此注為長。甲乙。挈。作 。非。

膽泄 甲乙。膽下。有熱字。簡按奇病論。膽虛氣上溢。而口為之苦。名膽癉。

肺者臟之長也 志云:臟真高於肺。朝百脈。而行氣於臟腑。故為臟之長。簡按病能論。九針論。

並雲肺者。五臟六腑之蓋也。

肺熱葉焦 吳。此下。補生痿 三字。簡按此據上文著則生痿 之語。亦未為得。

故曰 吳云:以下。古語也。馬張同。志云:謂下經本病篇。有此語也。以上論肺熱葉焦。而成五臟之熱。此下。論五臟各有所因。而自成脈肉筋骨之痿。

胞絡絕 高本。胞。作包。云。包。舊本訛胞。今改。悲哀太甚。則心氣內傷。故包絡絕。包絡。心包之絡也。包絡絕。則血外溢。而陽熱之氣內動。其發病也。則心氣下崩。下崩則數溲血也。簡按此依新校正改字。而其義則原於王及楊注。頗見確實。馬云:此胞絡者。乃胞絡宮之胞字。正婦人受胎之所。彼心包絡之包字。不從肉。王注以胞為包者。非。評熱論云。胞脈者。屬心而絡於胞中。故悲哀太甚。則心系急。胞之絡脈阻絕。上下不交。亢陽內動。逼血下崩。令人數為溺血也。張同。若依此說。以胞為女子之胞。則丈夫必無脈痿之証。乖違甚矣。志云:胞之大絡。即衝脈也。亦為臆解。但絕字。宜從馬注。為阻絕之義。

大經空虛 張云:血失則大經空虛。無以滲灌肌肉。榮養脈絡。故先為肌肉頑痺。而後傳為脈痿。簡按志以為胞之大絡。高同。當從王注。

入房太甚宗筋弛縱 馬云:思想既已無窮。所願又不得遂。其意久淫於外。或至入房太甚。宗筋弛縱。高云:思想無窮。所願不得。則怫郁於內。肝氣傷矣。意淫於外者。其意淫縱於外。不靜存也。入房太甚。宗筋弛縱者。房勞過度。陰器衰弱也。簡按據下文使內也語。筋痿之証。因思想無窮。所願不得。意淫於外。而又重之以房勞。馬添一或字釋之。高以四句為三款。且以宗筋弛縱為陰痿。並似乖於經旨。

白淫 吳云:今之濁帶也。馬云:在男子為精滑。在女子為白帶。簡按本神篇云。精傷則骨 痿厥。精時自下。玉機真臟論云。出白名曰蠱。皆其義也。聖濟總錄云。淫 不守。隨溲而下也。

有漸於濕 馬云:漸。音尖。詩云。漸車帷裳。注。漸。漬也。張云:漸。有由來也。

若有所留居處相濕 吳云:留。久留於水也。相。伴也。言居處之間。或伴乎濕也。張云:相。並也。馬云:其居處又濕。志云:有濕濁之所留。而居處又兼卑下。外內相濕。簡按相字難解。姑從志。

肌肉濡漬 甲乙。漬。作潰。滑本同。誤。

陽氣內伐 馬云:衛氣內伐其陰氣。簡按營衛生會篇云。衛氣內伐擊也。馬蓋原於此。

絡脈溢 簡按此以外候言。乃孫絡浮見也。

肉蠕動 張云:蠕。音軟。微動貌。又曰:蟲行貌。

主閏宗筋 甲乙。閏。作潤。馬吳並云。閏。潤同。馬云:宗筋在人。乃足之強弱所系也。但陽明實。則宗筋潤。陽明虛。則宗筋縱。世疑宗筋即為前陰。按厥論有曰:前陰者。宗筋之所聚。則宗筋不可以前陰言。張云:宗筋者。前陰所聚之筋也。為諸筋之會。凡腰脊溪谷之筋。皆屬於此。故主束骨而利機關也。簡按五音五味篇云。宦者去其宗筋。依此則張注似是。然前陰是宗筋之所會。故言斷其前陰。而為去其宗筋。但不可即謂宗筋為前陰也。王注似詳備。而有所未盡。宜參考諸篇。而始得其義。(據王所說。 癖 氣。橫弦豎弦之屬。蓋宗筋努張之所致也。)

束骨 吳云:束。管攝也。

機關 骨空論云。俠髖為機。 上為關。又據邪客篇。兩肘兩腋兩髀兩 者。皆機關之室。

衝脈者經脈之海也 五音五味篇云。衝脈起於胞中。上循脊裡。為經絡之海。動輸篇並海論云。衝脈者。為十二經之海。

陰陽總宗筋之會 滑云:愚謂此即厥論。前陰者。宗筋之所聚。太陰陽明之所合之義也。張云:宗筋聚於前陰。前陰者。足三陰陽明少陽。及衝任督蹺九脈之所會也。九者之中。則陽明為五臟六腑之海。沖為經脈之海。此一陰一陽。總乎其間。故曰陰陽總宗筋之會也。簡按高云。陰陽。陰蹺陽蹺。陰維陽維也。未若滑張二氏有所據也。

氣街 志云:氣街者。腹氣之街。甲乙。一名氣衝。簡按說文。街。四通道也。又曰沖。通道也。知字異而義同。

帶脈 經別篇云。當十四椎。出屬帶脈。二十八難云。帶脈者。起於季脅。回身一周。楊注云:帶之為言。束也。言總束諸脈。使得調柔也。回。繞也。繞身一周。猶束帶焉。

不引 吳云:不能收引。高云:不引者。不能延引而環約也。簡按吳義為長。

補其滎而通其輸 吳云:十二經。有滎有輸。所溜為滎。所注為輸。補。致其氣也。通。行其氣也。

張云:上文雲獨取陽明。此複雲各補其滎。而通其輸。蓋治痿者。當取陽明。又必察其所受之經。而兼治之也。如筋痿者。取陽明厥陰之滎輸。脈痿者。取陽明少陰之滎輸。肉痿骨痿。其治皆然。高云:各補其在內之榮血。而通其在外之輸穴。正虛則補以調之。邪實則瀉以調之。志同。簡按當仍吳張。

和其逆順 馬云:補則逆取。瀉則順取。志云:和其氣之往來也。高云:逆者和之使順。順者和之不使逆。簡按陰陽應象大論。陰陽反作。病之逆從也。吳注。逆從。不順也。蓋此言逆順。亦是不順之謂。義始通。

以其時受月 高云:肝主之筋。心主之脈。腎主之骨。脾主之肉。各以其四時受氣之月。而施治之,則病已矣。受氣者。筋受氣於春。脈受氣於夏。骨受氣於冬。肉受氣於長夏也。簡按吳改月作氣。不可從。

卷五 厥論篇第四十五

張云:厥者。逆也。氣逆則亂。故忽為眩仆脫絕。是名為厥。厥証之起於足者。厥發之始也。甚至猝倒暴厥。忽不知人。輕則漸蘇。重則即死。最為急候。後世不能詳察。但以手足寒熱為厥。又有以腳氣為厥者。謬之甚也。簡按千金方凡例。以厥為腳氣。然王注已言及之。則唐時有為其說者。可知也。考靈寒熱病篇曰。厥痺者。厥氣上及腹則死。此特似指腳氣衝心。雖仲景有寒厥熱厥之分。亦以手足為言。蓋彼以辨傷寒之寒熱耳。

實非若內經之所謂厥也。觀大奇論曰。暴厥者。不知與人言。調經論曰。血之與氣。並走於上。則為大厥。厥則暴死。氣複反則生。不反則死。繆刺論曰。手足少陰太陰。足陽明五絡俱竭。令人身脈皆重。而形無知也。

其狀若尸。或曰尸厥。若此者。豈止於手足寒熱。及腳氣之謂耶。今人多不知厥証。而皆指為中風也。夫中風者。病多經絡之受傷。厥逆者。直因精氣之內奪。表裡虛實。病情當辨。名義不正。無怪其以風治厥也。醫中之害。莫此為甚。簡按厥。爾雅作 。說文亦作 。云。●氣也。從 從●從欠。又云: 。 。或省 。史記扁倉傳。作蹶。劉熙釋名。厥。逆氣也。顏師古注急就章云。 者。氣從下起。上行叉心脅也。厥有氣厥血厥痰厥酒厥臟厥蛔厥色厥等。景岳全書論之詳焉。

五指之表 張云:足指之端曰表。

集於足下而聚於足心 簡按集聚同義。然集有止之意。國語。有隼集于陳侯之庭而死。是也。聚乃散之反。

皆從內也 張云:其寒也非從外入。皆由內而生也。故凡病陽虛者。必手足多寒。皆從指端始。

前陰 馬云:前陰者。陰器也。外腎也。簡按寧氏折骨分經云。睪丸。外腎也。屬足厥陰肝經。又韻會云。外腎為勢。宮刑男子割勢。據此則宦者去其宗筋者。割去睪丸也。

下氣上爭不能複 吳云:下氣。身半以下之氣也。上爭者。陽搏陰激。身半以下之氣。亦引而上爭也。

馬云:是在下之腎氣。乃因強力。而遂與上焦之氣相爭。不能複如其舊。高云:在下之陰氣。上爭於陽。致陽氣不能複。複。內藏也。

精氣溢下 吳云:陰精之氣。湧溢泄出而下也。志云:陽氣上出。則陰臟之精氣。亦溢於下矣。簡按上古天真論。二八腎氣盛。天癸至。精氣溢瀉。知是亦言精氣漏泄。然彼由腎氣有餘。此因上盛下虛。義遞異。

邪氣因從之 張云:陽虛則陰勝為邪。簡按吳云:邪氣。陽氣也。以其失所。目之為邪。此解太誤。

若改陽字作陰。則才通。

氣因於中 汪昂云。寒從內發。即前不從外之意。高云:陰寒之邪氣因於中。而陽氣日衰。簡按此一句。諸說參差。甲乙。于。作所。而吳則以此四字。移上文前陰者宗筋之所聚之上。馬則改因作困。張則以氣為上文之精氣邪氣。志則為氣因於中焦水穀之所生。並不甚清晰。考上下文意。汪高所釋似允當。今姑從之。

滲營其經絡 張兆璜云。滲者。滲於脈外。營者。營於脈中。營氣宗氣。皆精陽之氣。營行於脈中。

諸陽之氣。淡滲於脈外。非獨衛氣之行脈外也。

手足為之寒也 滑云:張子和曰。秋冬陰壯陽衰。人或恃賴壯勇。縱情嗜欲於秋冬之時。則陽奪於內。

陰氣下溢。邪氣上行。陽氣既衰。真精又竭。陽不榮養。陰氣獨行。故手足寒。發為寒厥也。

絡脈滿而經脈虛 志云:靈樞經脈篇曰。飲酒者。衛氣先行皮膚。先充絡脈。夫衛氣者。水穀之悍氣也。酒亦水穀悍熱之液。故從衛氣。先行皮膚。從皮膚而充於絡脈。是不從脾氣。而行於經脈。故絡脈滿。而經脈虛也。

氣聚於脾中 馬云:下氣上爭。聚於脾中。志云:穀氣聚於脾中。高同。

腎氣日衰陽氣獨勝 宋本。日。作有。吳作自。甲乙。勝。作盛。(張氏醫通云。論得寒厥之由。以其人陽氣衰。不能滲榮其經絡。陽氣日損。陰氣獨在。故手足為之寒也。附子理中湯。論得熱厥之由。則謂其人必數醉。若飽以入房。氣聚於脾中。腎氣日衰。陽氣獨勝。故手足為之熱也。加減腎氣丸。)

腹脹滿 甲乙。無脹字。馬云:下氣上爭。而行之於上。則下虛。故氣在腹。而不在足。所以腹中脹滿也。夫曰陰氣盛於上則腹滿者。上文之寒厥。高云:陰寒之氣盛於上。則上下皆陰。而陽氣虛於下。下虛則腹脹滿。以明腹滿而為寒厥之意。簡按張云:陰虛於下。則脾腎之氣不化。故腹為脹滿。恐非。

陽氣盛於上 新校正。據甲乙。作腹滿二字。詳辨其義。滑亦從之。而馬吳諸家。仍原文而解之。簡按帝問有二或字。故舉陰氣盛於上。陽氣盛於上之兩端而答之。則新校正似是而卻非。馬云:乃上文之熱厥耳。

高云:陽熱之氣盛於上。則下氣重上。而邪氣逆。逆則陽氣亂。亂則心神不寧。故暴不知人。以明暴不知人,而為熱厥之意。

下氣重上而邪氣逆 吳云:重。平聲。並也。邪氣。氣失其常之名也。簡按腹中論云。陽氣重上。

有餘於上。此亦論厥逆也。即是同義。

不知人也 志云:猝然昏 。或仆撲也。吳。此下。補逆之微者半日複。逆之甚者一日複。複則知人矣十九字。簡按經文未知舊如此否。要之不可定然矣。

厥狀病能 馬云:能。音耐。禮運篇云。聖人耐以天下為一家。則能耐同。吳云:能。猶形也。張同。志云:病能者。能為奇恆之病也。簡按吳近是。詳見病能論篇首。

腫首頭重 簡按脈解篇。腫腰 痛。著至教論。干嗌喉塞。乃與論語迅雷風烈。楚辭吉月辰良。並同字法。腫。志本作踵。非。

甲乙。作眩仆。吳云: 。目眩亂也。仆。顛仆也。馬云: 眩而仆倒。乃上重下輕之証也。

陽明之厥 汪昂云。按陽明多血多氣。詳本症病皆有餘。與虛而厥者不同。

癲疾欲走呼 簡按陰陽類論云。罵詈妄行。巔疾為狂。王注。以腎水不勝。故胃氣盛。而顛為狂。蓋與此同証。詳見宣明五氣篇。

後不利 志云:食飲入胃。脾為轉輸。逆氣在脾。故後便不利。脾不轉運。則胃亦不和。是以食則嘔,而不得臥也。

口乾溺赤 甲乙。口。作舌。志云:陰液不能上資。是以口乾心痛。肺金不能通調於下。故溺赤。水火陰陽之氣。上下不爽。故腹滿也。

涇溲 簡按諸家不釋。但張云:涇。音經。水名。義難通。調經論王注云:涇。大便也。溲。小便也。

楊上善云。涇作經。婦人月經也。吳云:涇。水行有常也。溲。溺KT 也。涇溲不利。言常行之小便不利也。數說亦未穩當。靈本神篇。亦有腹脹經溲不利之文。經。甲乙作涇。蓋涇溲是小溲。集韻。涇。去挺切。泉也。

劉熙釋名。水直波曰涇。涇。徑也。言道徑也。溲者。二便之通稱。(國語。少溲于豕牢。史記倉公傳。有大小溲語。吳越春秋。太宰 奉溲惡。注。溲。即便也。惡。大便也。)故加涇字。別於大便。脈要精微論。言小便為水泉。此亦一証。

陰縮腫 甲乙。無腫字。是。

以經取之 吳云:難經曰:不盛不虛。以經取之者。是正經自病。不中他邪也。當自取其經。(六十九難)正此謂也。馬云:若不盛不虛。則在膽取膽。而不取之肝。

在肝取肝。而不取之膽。所謂自取其經也。即名之曰經治。又曰經刺。

太陰厥逆 張云:按六經之厥。已具上文。此複言者。考之全元起本。自本節之下。另在第九卷中。

蓋彼此發明。原屬兩篇之文。乃王氏類移於此者。非本篇之重複也。

治主病者 張云:謂如本經之左右上下。及原輸等穴。各有宜用。當審其所主而刺之。余準此。

虛滿嘔變下泄清 吳云:少陰。腎也。腎間命門之火虛衰。不足以生脾土。故令虛滿。虛滿者。中虛而滿也。嘔變者。水穀已變。猶嘔逆而出。蓋少陰在下。故食至下焦。其色已變猶嘔也。泄清。下泄澄澈清冷也。志云:少陰之氣。上與陽明相合。而主化水穀。少陰氣厥。以致中焦虛滿。而變為嘔逆。上下水火之氣不交。故下泄清冷也。按嘔變。當作變嘔。靈五味篇云。若走骨。多食之令人變嘔。與此篇大義相同。且有聲無物曰嘔。故不當作嘔出變異之物解。高云:有欲嘔之變証。簡按佛典有變吐之語。知是嘔變變嘔。乃嘔逆之謂。諸注恐屬強解。

前閉 高云:前陰閉結。

譫言 吳云:肝藏魂。魂失其守。故譫言也。

不得前後 張云:或閉結不通。或遺失不禁。不得其常之謂也。三陰俱逆。則臟氣絕。陽明脈解篇曰。厥逆連經則生。連臟則死。此之謂也。志云:陰關於下也。簡按此謂二便不通。張注。或遺失不禁。誤。

僵仆 高云:即上文發為 仆之義。

嘔血善衄 志云:陽氣上逆則嘔血。陽熱在上則衄血。此太陽之氣。厥逆於上。以致迫血妄行。高云。陽熱之氣。

不行皮毛內傷絡脈。陽絡傷則血外溢。故嘔血善衄。簡按吳本。無嘔血二字。義不相蒙。 僭去之。非也。

機關不利 張云:機關者。筋骨要會之所也。膽者。筋其應。少陽厥逆。則筋不利。故為此機關腰項之病。

發腸癰不可治 張云:腸癰發於少陽厥逆者。相火之結毒也。故不可治。高云:少陽經厥氣逆。則樞轉有乖。故機關不利不能樞轉。從外則發腸癰。發腸癰。則內鬱之氣。從癰而泄。不可治少陽之主病。當治陽明之腸癰。此少陽厥逆病能。發於陽明。當治陽明。故不言治主病者。簡按高。據仲景嘔家有癰膿。不可治嘔。膿盡自愈之例而釋之。未知於經旨何如。存備一說。

驚者死 馬云:肝之病發為驚駭。而膽與之為表裡。故驚則死矣。張云:其毒連臟。故當死。

喘咳身熱 志云:陽明氣厥則喘。上逆則咳也。陽明之氣主肌肉。故厥則身熱。

善驚衄嘔血 志云:二陽發病。主驚駭。衄血嘔血者。陽明乃悍熱之氣。厥氣上逆。則迫血妄行。

此病在氣。而及於經血。高云:聞水音則善驚。熱迫於經則衄嘔血。上文發腸癰。不可治少陽。當治陽明。是治陽明之意。已寓於上。故此不言治主病者。簡按腸癰治陽明。未見所據。其不言治主病者。恐是脫文。

嘔沫 吳云:肺主治節。行下降之令。肺病則不能降。故虛滿而咳。虛滿之久。必有留沫。故嘔沫。

高云:肺氣滿咳。不能四布其水津。故善嘔沫。

手心主少陰 高云:手心主厥陰包絡。手少陰心經。經厥氣逆。皆有心痛之病。喉者。肺氣也。心痛引喉。則兩火上炎而爍金。又兼身熱如焚如焰。則死不可治。馬云:邪客篇言。心者。五臟六腑之大主也。精神之所舍也。其臟堅固。邪弗能容也。容之則心傷。心傷則精神去。神去則死。此所以死不可治。

腰不可以俯仰 吳云:其脈屬於小腸。小腸系腰之部分。故腰不可以俯仰。張云:四時氣篇曰。邪在小腸者。連睪系。屬於脊。故腰不可以俯仰也。簡按王以為錯簡文。吳張強為之解。似不切貼。

馬云:按全元起本。 。作痙。 。音熾。傷寒論。有剛 柔 。痙。音敬。風強病也。此 當以痙為是。後世互書者非。靈樞熱病篇第二十七節。有風痙証。高云:經脈篇云。大腸手陽明之脈。是主津液。

今手陽明經氣厥逆。津液不榮於經脈。故 當資手陽明經之津液。簡按張云: 。謂手臂肩項強直也。此蓋拘泥於本經之所流注。故云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