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索引

六‧初檢

告狀切不可信,須是詳細檢驗,務要從實。

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訪,或有非理等說,且聽來報,自更裁度。

戒左右人,不得鹵莽。

初檢,不得稱尸首壞爛不任檢驗,並須指定要害致死之因。

凡初檢時,如體問得是爭斗分明,雖經多日,亦不得定作無憑檢驗,招上司問難。須仔細定當痕損致命去處。若委是經日久變動,方稱尸首不任擺撥。

初檢尸有無傷損訖,就驗處,襯簟尸首在物上,複以物蓋。候畢,周遭用灰印,記有若干枚,交與守尸弓手、耆正副、鄰人看守,責狀附案,交與覆檢,免至被人殘害傷損尸首也。若是疑難檢驗,仍不得遠去,防覆檢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