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揣骨定穴高下法第三

令患人正坐,曲脊伸臂。以指揣項后脊骨,自第一 至第五 (更有大 ,在第一 上宛宛陷中,非有骨也。有骨處即是第一 ,二字《千金方》古方並作“椎”。王惟一校定《明堂經》改木旁為佳。)逐以墨點記之,令上下端直分明(墨點訖,便以蛤粉 干,即免有擦動。)自第四至第五 ,更以蠟紙或篾,比量兩 上下相去遠近,折為三分,亦以墨界脊上 間,取第四 下二分微多,第五 上一分微少,用濃墨圈定,此是灸穴。相去六寸之中,以為兩穴高下遠近之準(《千金方》謂穴近第五 ,用準望取之,故謂 上三分之一也。)更量兩 ,相去則同身寸一寸三分七厘微縮。有無大段,長短不同,以參合《甲乙經》自大 至脊 並二十一,共長三尺之法,若 骨分明,縱有不同,穴以 數為定。若以大 至尾 骨三尺法校之,則令其人平身正立,用勁直杖子,以地比度至臍中心截斷,回杖子於背上,當脊骨中杖子盡處,即是第十四下,第十五上,當中命門穴也。又自命門穴上,以同身寸量一尺三寸五分,即是第四 下九分七厘,第五 上四分,其兩旁各三寸,乃膏肓 穴也。若自第一 比向下,則當同身寸五寸一分有餘是也。然人身上下停長短各自不同,大概當以 骨為定也。王冰注《素問》云:脊節為椎,脊穹為 。

揣椎骨定穴高下法 p06-d16a8.bmp (缺)

量臍心法 p06-d16a9.bmp (缺)

量命門穴上尺寸法 p06-d16a10.bmp (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