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獸魚蟲禁忌并治第二十四

『金匱要略』二十四、二十五兩門,原列在卷末,其文似後人補入,註家或註、或刪,但傳世已久,難以削去。茲仍附原文,另為一篇,以存參考云。

凡飲食滋味,以養於身,食之有妨,反能為害。自非服藥煉液,焉能不飲食乎?切見時人不閑調攝,疾疢競起,若不因食而生,苟全其生,須知切忌者矣。所食之味,有與病相宜,有與身為害,若得宜。則益體,害則成疾,以此致危,例皆難療。凡煮藥飲汁,以解毒者,雖云救急,不可熱飲,諸毒病得熱更甚,宜冷飲之。


肝病禁辛,心病禁鹹,脾病禁酸,肺病禁苦,腎病禁甘。

【註】

此言五藏有病,而禁之以五味何也?肝木病若與之以辛,辛助肺氣,恐肝也,故肝病則禁辛。心火病若與之以鹹,鹹能益水,恐水火也,故心病則禁鹹。脾土病若與之以酸,酸味屬肝,恐木土也,故脾病則禁酸。肺金病若與之以苦,苦味屬火,恐金也,故肺病則禁苦。腎水病若與之以甘,甘能補脾,脾主水,故腎病則禁甘。


春不食肝,夏不食心,秋不食肺,冬不食腎,四季不食脾。辯曰:春不食肝者,為肝氣王,脾氣敗,若食肝則又補肝,脾氣敗尤甚,不可救。又肝王之時,不可死氣入肝,恐傷魂也。若非王時,即虛,以肝補之,佳。餘藏準此。

【註】

此言四時,有宜食,有不宜食者。如春為肝王,則脾弱,故宜食脾,而不宜食肝,若食肝,則肝益王,而脾更弱,故曰:不可救。又云:肝王之時,不可以死氣入肝,即『內經』毋伐天和之意。若伐天和,則傷肝,肝主魂,恐復傷魂也。若非王時,即虛,虛則以肝補肝,故謂之佳,餘藏準此。


凡肝藏自不可輕噉,自死者彌甚。

【註】

謂諸畜獸臨殺之時,心有所驚,肝有所忿,食之俱不利,故曰:不可輕噉,如獸自死者,必中毒而死,更不可食也。


凡心皆為神識所舍,勿食之,使人來生復其對報矣。

【註】

人與物雖別,而貪生畏死之心則一也,惟其心為神識所舍,故曰:勿食之


凡肉及肝落地不塵土者,不可食之。

豬肉落水浮者,不可食。

諸肉不乾,火炙而動,見水自動者,不可食之。

六畜肉,熱血不斷者,不可食之。

諸五藏及魚,投地塵土不污者,不可食之。

【註】

以上五條,皆怪異非常,必不可食之。


諸肉及魚,若狗不食、鳥不啄者,不可食之。

【註】

凡禽獸不食之肉,必有毒,不可食之。


肉中有如朱點者,不可食之。

【註】

朱點惡血所聚,此色惡不食也。


父母及本身所屬之相,不可食,食之令人神魂不安。

【註】

此為仁人孝子之心也。


食肥肉及熱羹,不可飲冷水。

【註】

食肥肉熱羹後,繼飲冷水,冷熱相搏,膩膈不行,不腹痛吐利,必成痞變積,慎之慎之。


穢飲餒肉臭魚,食之皆傷人。

【註】

言敗腐之物,皆不宜食也。


自死禽獸口閉者,不可食之。

【註】

凡自死之物,其肉皆有毒,口閉則毒不得外泄,切不可食。


六畜自死,皆疫死,則有毒,不可食之。

【註】

疫毒能死六畜,其肉必有疫毒,故不可食。


獸自死,北首及伏地者,食之殺人。

【註】

凡獸北向自死,及死不僵而伏地者,食之多殺人。


食生肉飽,飲乳,變白蟲。

【註】

食生肉飽,即飲乳酪,則成濕熱,必變生白蟲。


疫死牛肉,食之令病洞下,亦致堅積,宜利藥下之。

【註】

疫死牛肉,有毒不可食,食之若洞瀉,為其毒自下,或致堅積,宜下藥利之。


脯藏米甕中有毒,及經夏食之,發腎病。

【註】

脯肉藏米甕中,受濕熱鬱蒸之氣,及經夏已腐者,食之腐氣入腎,故發腎疾。


治自死六畜肉中毒,用黃蘗搗屑,取方寸匕服。

【註】

六畜自死,肉中有毒,中其毒者,以此方服之,若能解毒也。


治食鬱肉漏脯中毒方

燒犬屎,酒服方寸匕。每服人乳汁亦良。飲生韭汁三升亦得。

【註】

鬱肉,密藏經宿之肉也。漏脯,經漏水之脯也。食之中毒,以燒犬屎、人乳汁、生韭汁,量其輕重而解之。


治黍米中藏乾脯食之中毒方

大豆濃煮汁飲之,數升即解,亦治狸肉、漏脯等毒。

【註】

同上鬱肉,大豆汁亦能解毒。


治食生肉中毒方

掘地深三尺,取其下土三升,以水五升,煮數沸,澄清汁,飲一升即愈。

【註】

地漿能解諸毒,掘得黃土有泉滲出,謂之地漿。三尺,大概言也,未見黃土,皆穢土,得黃土乃可取用。


治食六畜鳥獸肝中毒方

水浸豆豉,絞取汁,服數升愈。

【註】

食禽肉獸肝,中毒在胃,故用豆豉湧吐其毒。


馬腳無夜眼者,不可食之。(夜眼一名:附蟬尸)

【註】

凡馬皆有夜眼,若無者其形異,故勿食之。


食酸馬肉不飲酒,則殺人。

【註】

馬肉味酸有毒,故飲酒以解之。


馬肉不可熱食,傷人心。

【註】

馬屬火,肉熱火甚,恐傷心,當冷食之。


馬鞍下肉,食之殺人。

【註】

鞍下肉,久經汗漬有毒,食之殺人。


白馬黑頭者,不可食之。

【註】

『食療』云:食之令人癲。


白馬青蹄者,不可食之。

【註】

白馬青蹄,騎之不利,人食之必取害,故不可食。


馬肉肉,共食醉飽臥,大忌。

【註】

馬肉屬火,肉屬水,共食已屬不和,若醉飽即臥,則傷脾氣,故曰:大忌。


驢馬肉合豬肉食之,成霍亂。

【註】

諸肉雜食,恐難消化,亂於腸胃,故成霍亂。


馬肝及毛,不可妄食,中毒害人。

【註】

『漢史』,云:文成食馬肝而死,故曰:不可妄食。恐中其毒也。


治馬肝毒中人未死方

(馬肝一名懸)雄鼠屎二七粒,末之,水和服,日再服。

【註】

馬食鼠屎則腹脹,是鼠能制馬也,故中馬肝毒,以此解之。

又方:人垢,取方寸匕,服之佳。

【註】

人垢,即人頭垢也。用方寸匕,酒化下,得吐為佳。


治食馬肉中毒欲死方

香豉二兩 杏仁三兩
上二味,蒸一食頃熟杵之服,日再服。

【方解】

日華子云:黑豆調中下氣,治牛馬瘟毒,杏仁下氣,氣下則毒亦解矣。

又方:煮蘆根汁飲之良。

【方解】

蘆根味甘性寒,解諸肉毒。


疫死牛,或目赤,或黃,食之大忌。

【註】

牛疫死,目或赤或黃,疫毒甚也,大忌食之。


牛肉共豬肉食之,必作寸白蟲。

【註】

牛肉共豬肉食之,脾胃濕熱者,能生寸白蟲。當戒之。


青牛腸不可合犬肉食之。


牛肺從三月至五月,其中有蟲如馬尾,割去勿食,食之損人。

【註】

凡牛腸、肺、值三月至五月,濕熱交蒸之時,必生其蟲,戒勿食之。


牛羊豬肉,皆不得以楮木、桑木蒸炙,食之令人腹內生蟲。

【註】

古人煉藥多用桑柴火,楮實子能健脾消水,楮木亦可燒用,何以蒸炙諸肉食之即生蟲乎?其或物性相反也。


噉蛇牛肉有毒,食之殺人,不可食。

【註】

噉蛇牛何以識認?惟毛髮向後順者是也。


治噉蛇牛肉食之欲死方

飲人乳汁一升,立愈。以泔水洗頭,飲一升愈。牛肚細切,水一斗,煮取一升,暖飲之,大汗出愈。

【註】

人乳,能解馬肝、牛肉之毒,用頭垢吐其毒而愈,用牛肚不甚善。


治食牛肉中毒方

甘草煮汁,飲之即愈。

【方解】

甘草味甘,能解百毒。


羊肉其有宿熱者,不可食之。

【註】

羊肉性熱,若其人有素熱者,忌食之。


羊肉不可共生魚酪,食之害人。

【註】

羊肉熱,與生魚酪乳共食,必不益人也。


羊蹄甲中有珠子白者,名羊懸筋,食之令人癲。

【按】

此義未詳。


白羊黑頭,食其腦作腸癰。

【註】

諸腦有毒,惟此羊腦食之作腸癰。


羊肝共生椒食之,破人五藏。

【註】

羊肝、生椒皆屬於火,共食恐損傷人五藏也。


豬肉共羊肝和食之,令人心悶。

【註】

豬肉滯,羊肝膩,共食則氣滯而心悶矣。


豬肉以生胡荽同食,爛人臍。

【註】

胡荽與豬肉不可同食,不可多者,恐動風疾。云爛人臍,此義未詳。


豬脂,不可合梅子食之。

【註】

豬脂滑利,梅子酸濇,性相反也,故不可合食。


豬肉合葵食之少氣。

【按】

此義未詳。


鹿肉不可合蒲白作羹,食之發惡瘡。

【註】

鹿肉性溫,九月至正月堪食,他月食之,則冷痛。如和蒲作羹食之,發惡瘡,此義未詳。


麋脂及梅李子,若孕婦食之,令子青盲,男子傷精。

【集註】

李曰:人目以陰為體,以陽為用。麋,陰獸也,梅及李味酸苦,亦屬陰類,孕婦三物合食,則陰氣太盛,陽氣絕少,故令子青盲也。男子精氣宜溫煖,陰盛則精寒。『本草』云:麋脂令陰痿。

【按】

麋蹄下有二竅,為夜目。『淮南子』云:孕婦見麋而生子四目。今三物合食,令子青盲,皆物類相感,胎教慎之。


肉不可合,及生菜、梅、李果食之,傷人。

【註】

肉性溫,八月至十一月食之勝羊肉。餘月食之動氣。能動風,生菜、梅、李動痰,合食之皆令人病。


白犬自死不出舌者,食之害人。

【註】

凡犬死必吐舌,惟中毒而死,其舌不吐,毒在內也,故食之害人。


痼疾人不可食熊肉,令終身不愈。

【註】

人有痼疾,不可食熊肉,因熊性猛悍,食之痼疾永不除。


食狗鼠餘,令人發瘡。

【註】

狗鼠食物有餘存者,其物必有涎滴,因涎有毒,人若食此物,必發瘡。


治食犬肉不消成病方

,心下堅,或腹脹口乾大渴,心急發熱,妄語如狂,或洞下方杏仁(合皮熟研用)一升以沸湯三升,和取汁,分三服,利下肉片大驗。

【方解】

此以相畏相制之義也,犬肉畏杏仁,故用此而諸證悉除矣。


婦人妊娠,不可食兔肉及、雞、鴨,令子無聲音。

【註】

妊娠食兔肉,令子缺唇;食肉,令子短項;食羊犬,令子多熱;食雞鴨,令子無聲音。此數者,妊婦皆不當食也。


兔肉不可合白雞肉食之,令人面發黃。

【註】

兔肉酸寒,多食損元氣,絕血脈,令人萎黃。白雞雖得庚金太白之象,實屬風木,能助肝火。二物合食,動脾氣而發黃,故不可合食。


兔肉乾薑,食之成霍亂。

【註】

兔肉酸寒,陰性也,乾薑辛熱,陽性也,性味相反,同食者必成霍亂。


凡鳥自死,口不閉,翅不合者,不可食之。

【註】

諸烏自死,必閉口斂翅,若開口張翅,恐有毒不可食。


諸禽肉,肝青者,食之殺人。

【註】

肝青者,被毒所傷,若食之必殺人。


雞有六翮四距者,不可食之。(距,雞腳爪也)

【註】

形有怪異者,有毒,故不可食。


烏雞白頭者,不可食之。

【註】

色有不相合者,有毒,不可食。


雞不可合葫蒜,食之滯氣。

【註】

雞蒜同食,能動風動痰,風痰發動,故氣滯。


山雞不可合鳥獸肉食之。

【註】

山雞食蟲蟻有毒,與鳥獸肉相反,故戒合食。


雉肉久食,令人瘦。

【註】

雉肉小毒,發瘡疥生諸蟲,以此則令人瘦。


鴨卵不可合肉食之。

【註】

二物性寒發冷氣,不可合食。


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

【註】

雀肉性煖大溫,李子性寒味酸,溫得寒酸而滯氣,故不可合食。


婦人妊娠食雀肉飲酒,令子淫亂無恥。

【註】

雀之性淫,酒能亂性,妊娠當戒食之,古慎胎教也。


燕肉勿食,入水為蛟龍所噉。

【註】

蛟龍嗜燕,人食燕者,不可入水。雷公曰:海竭江枯,投游波而立泛,以蛟龍嗜燕故也。凡渡江海者,切不可食燕肉。


鳥獸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解毒之方

大豆煮汁,及鹽汁,服之解。

【方解】

箭傷有毒,凡鳥獸被箭死者,肉毒,人食之,先服鹽汁,次服豆汁,解不及者死。


魚頭正白如連珠至脊上,食之殺人。
魚頭中無腮者,不可食之,殺人。
魚無腸膽者,不可食之,三年陰不起,女子絕生。
魚頭似有角者,不可食之。
魚目合者,不可食之。

【註】

以上皆怪異之形色,必有毒也。


六甲日勿食鱗甲之物。

【註】

六甲值日,食鱗甲物犯其所忌,故曰勿食。


魚不可合雞肉食之。

【註】

魚屬火,善動;雞屬木,生風,風火相煽,故勿合食。


魚不得合鸕鶿肉食之。

【註】

鸕鶿嗜魚,凡物相制相犯者,皆不可合食。


鯉魚鮓不可合小豆藿食之,魚子不可合豬肝食之,害人。(小豆藿即小豆葉也)鯉魚不可合犬肉食之。
鯽魚不可合猴雉肉食之。
醍魚合鹿肉生食,令人筋甲縮。
青魚鮓不可合胡荽及生葵并麥醬食。
鱔不可合白犬血食之。

【註】

以上六條,皆能助熱動風,合食俱不宜。


龜肉不可合酒子食之。

【註】

龜多神靈,不可輕食,若酒合食,更非所宜也。


目凹陷者,及腹下有王字形者,不可食之。其肉不得合雞鴨食之。

【註】

無耳,以目為聽,目凹陷,及腹有王字形者,皆有毒,慎之。性與雞鴨相反,故不可合食。


龜肉不可合莧菜食之。

【註】

龜皆與莧菜相反,若合食之,必成瘕。


無鬚及腹下通黑,煮之反白者,不可食之。

【註】

無鬚腹黑反白者,怪異之也,故不可食。


食膾飲乳酪,令人腹中生蟲為瘕。

【註】

膾乃牛、羊、魚之腥,聶而切之為膾,乳酪酸寒,與膾同食則生蟲為瘕,故戒合食。


膾食在胃不化,吐不出,速下除之,久成癥病,治之方。

橘皮一兩 大黃二兩 朴硝二兩
上三味,以水一大升,煮至小升,頓服即消。

【方解】

橘皮解魚毒,得硝黃使下從大便而出也。


食膾多不消,結為癥病,治之方

馬鞭草
上一味,搗汁飲之。或以薑葉汁飲之一升亦消,又可服吐藥吐之。

【方解】

馬鞭草主治癥癖血瘕,破血殺蟲,薑葉解毒,皆可用之。


食魚後食毒兩種煩亂治之方

橘皮濃煎汁,服之即解。

【方解】

橘皮味苦辛溫,下氣通神,故能解毒。


食鯸?魚中毒方

蘆根煮汁,服之即解。

【方解】

鯸即河豚魚,味美其腹腴,呼為西施乳。頭無腮,身無鱗,其肝毒,血殺人,脂令舌麻,子令腹脹,眼令目花,惟蘆根汁能解之。


蟹目相向,足斑,目赤者,不可食之。

【註】

蟹目相背,若目相向,足斑目赤者,有毒,故戒勿食。


食蟹中毒治之方

紫蘇煮汁飲之三升。紫蘇子搗汁飲之亦良。冬瓜汁飲三升,食冬瓜亦可。

【方解】

紫蘇、冬瓜,俱能解蟹毒,故用之。


凡蟹未遇霜多毒,其熟者乃可食之。

【註】

蟹未經霜有毒,不可生食,經霜則毒無。


蜘蛛落食中,有毒,勿食之。

【註】

蜘蛛有毒,凡落食上不可食,有毒故也。


凡蜂蠅蟲蟻等多集食上,食之致。

【註】

蟲類有毒,凡蟲集食上者,食之則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