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略

一、補方之製。補其虛也。凡氣虛者宜補其上。人參、黃耆之屬是也。精虛者宜補其下。熟地、枸杞之屬是也。陽虛者宜補而兼暖。桂、附、乾薑之屬是也。陰虛者宜補而兼清。門冬、芍、地之屬是也,此固陰陽之治辨也,其有氣因精而虛者。自當補精以化氣。精因氣而虛者。自當補氣以生精。又有陽失陰而離者。不補陰何以收散亡之氣。水失火而敗者。不補火何以蘇垂絕之陰。

此又陰陽相濟之妙用也,故善補陽者,必於陰中求陽,則陽得陰助而生化無窮。善補陰者。
必於陽中求陰,則陰得陽升而泉源不竭。余故曰:以精氣分陰陽,則陰陽不可離。以寒熱分陰陽。
則陰陽不可混,此又陰陽邪正之離合也,故凡陽虛多寒者,宜補以甘溫,而清潤之品非所宜。
陰虛多熱者,宜補以甘涼,而辛燥之類不可用。知宜知避,則不惟用補,而八方之製,皆可得而貫通矣!

和略

一、和方之製。和其不和者也。凡病兼虛者補而和之。兼滯者行而和之。兼寒者溫而和之。兼熱者涼而和之。和之為義廣矣!亦猶土兼四氣,其於補瀉溫涼之用。無所不及。務在調平元氣。
不失中和之為貴也,故凡陰虛於下而精血虧損者。忌利小水,如四苓、通草湯之屬是也。陰虛於上而肺熱乾咳者。忌用辛燥,如半夏、蒼朮、細辛、香附、芎、歸、白朮之屬是也。陽虛於上者忌消耗,如陳皮、砂仁、木香、檳榔之屬是也。陽虛於下者忌沉寒,如黃柏、知母、梔子、木通之屬是也。大便溏泄者忌滑利,如二冬、牛膝、蓯蓉、當歸、柴胡、童便之屬是也。
表邪未解者忌收斂,如五味、棗仁、地榆、文蛤之屬是也。氣滯者忌閉塞,如黃耆、白朮、山藥、甘草之屬是也。經滯者忌寒凝,如門冬、生地、石斛、芩、連之屬是也。凡邪火在上者不宜升。
火得升而愈熾矣!沉寒在下者不宜降。陰被降而愈亡矣!諸動者不宜再動,如火動者忌溫暖。血動者忌辛香。汗動者忌疏散。神動者忌耗傷。凡性味之不靜者,皆所當慎,其於剛暴更甚者,則又在不言可知也。諸靜者不宜再靜,如沉微細弱者。脈之靜也。神昏氣怯者。陽之靜也。肌體清寒者。
表之靜也。口腹畏寒者。裡之靜也。凡性味之陰柔者,皆所當慎,其於沉寒更甚者。又在不言可知也。
夫陽主動。以動濟動。火上添油也。不焦爛乎。陰主靜。以靜益靜。雪上加霜也。不寂滅乎。凡前所論。論其略耳,而書不盡言。言不盡意。能因類而廣之,則存乎其人矣!不如此義。又何和劑之足雲。

攻略

一、攻方之製。攻其實也。凡攻氣者攻其聚。聚可散也。攻血者攻其瘀。瘀可通也。攻積者攻其堅。
在臟者可破可培。在經者可針可灸也。攻痰者攻其急。壯實者暫宜解標。多虛者只宜求本也。但諸病之實有微甚。用攻之法分重輕。大實者攻之未及。可以再加。微實者攻之太過。每因致害。凡病在陽者不可攻陰。在胸者不可攻臟。若此者。邪必乘虛內陷。所謂引賊入寇也。病在陰者勿攻其陽。病在裡者勿攻其表。若此者。病必因誤而甚。所謂自撤藩蔽也。大都治宜用攻,必其邪之甚者也,其若實邪果甚。自與攻藥相宜。不必雜之補劑。蓋實不嫌攻。若但略加甘滯。便相牽製。虛不嫌補。若但略加消耗。偏覺相妨。所以寒實者最不喜清。熱實者最不喜暖。
然實而誤補。不過增病。病增者可解。虛而誤攻,必先脫元。元脫者無治矣!是皆攻法之要也。
其或虛中有實。實中有虛,此又當酌其權宜。不在急宜攻。急宜補者之例。雖然。凡用攻之法。
所以除凶剪暴也,亦猶亂世之兵,必不可無然。惟必不得已乃可用之。若或有疑。慎勿輕試。
蓋攻雖去邪。過則傷氣。受益者四。受損者六,故攻之一法。先哲最為詳審。正恐其成之難敗之易耳。
倘任意不思,此其人可知矣!

散略

(蓋麻黃為太陽之本藥至必不可移易哉一節石頑潤色)

一、散方之製。散表証也。觀仲景太陽証用麻黃湯。陽明証用葛根湯。少陽証用小柴胡湯,此散表之準繩也。後世宗之,而複不能用之。在不得其意耳。蓋麻黃為太陽之本藥。陽明經証亦多用之。
觀陽明經証治例,其義可見。按麻黃苦溫。專泄肺氣。仲景借以開發太陽經邪。為解表之重劑。
若非冬月正傷寒。原無藉此,即陽明之葛根湯。未嘗不用麻黃。未嘗不走太陽也。豈謂某經某藥必不可移易哉。但用散之法。當知性力緩急及氣味溫寒之辨。用得其宜。諸經無不應也,如麻黃、桂枝峻散者也。防風、荊芥、紫蘇平散者也。細辛、白芷、生薑溫散者也。升麻、川芎能舉陷上行而散者也。第邪淺者忌峻利之屬。氣弱者忌雄悍之屬。熱多者忌溫散之屬。寒多者忌清涼之屬。
凡渴而煩躁者喜干葛,而嘔惡忌之。寒熱往來者宜柴胡,而泄瀉者忌之。寒邪在上者宜升麻、川芎,而內熱火升者忌之,此性用之宜忌。
所當辨也。至於相配之法,則尤當知要。凡以平兼清。自宜涼散。以平兼暖,亦可溫經。宜大溫者以熱濟熱。宜大涼者以寒濟寒,此其運用之權,則毫厘進退自有伸縮之妙。又何必膠柱刻舟以限無窮之病變哉,此無他。在不知仲景之意耳。

寒略

一寒方之製。為清火也。為除熱也。夫火有陰陽。熱分上下。據古方書:咸謂黃連清心。黃芩清肺。石斛、芍藥清脾。龍膽清肝。黃柏清腎。今之用者,多守此法,亦是膠柱法也。大凡寒涼之物,皆能瀉火。豈有涼此而不涼彼者。但當分其輕清重濁。性力微甚。用得其宜,則善矣!夫輕清者宜以清上。
如黃芩、石斛、連翹、天花粉之屬也。重濁者宜於清下,如梔子、黃柏、龍膽、滑石之屬也。性力之濃者能清大熱,如石膏、黃連、蘆薈、苦參、山豆根之屬也。性力之緩者能清微熱,如地骨皮、玄參、貝母、石斛、童便之屬也。以攻而用者去實郁之熱,如大黃、芒硝之屬也。以利而用者去癃閉之熱。
如木通、茵陳、豬苓、澤瀉之屬也。以補而用者去陰虛枯燥之熱,如生地、二冬、芍藥、梨漿、細甘草之屬也。方書之分經用藥者。意正在此。但不能明言其意耳。然火之甚者在上,亦宜重濁。火之微者在下,亦可輕清。夫宜涼之熱,皆實熱也。實熱在下。自宜清利。實熱在上。不可升提。蓋火本屬陽。
宜從陰治。從陰治者宜降。升則反從其陽矣!經曰:高者抑之。義可知也。外如東垣有升陽散火之法。
此以表邪生熱者設,不得與伏火內炎者並論。(表邪生熱。當作郁熱外發為妥。)

熱略

一、熱方之製。為除寒也。夫寒之為病。有寒邪犯於肌表者。有生冷傷於脾胃者。有陰寒中於臟腑者,此皆外來之寒。去所從來,則其治也。是皆人所易知者。至於本來之寒。生於無形無響之間。初無所感。
莫測其因。人之病此者最多。知此者最少。果何謂哉?觀丹溪曰:氣有餘。便是火。余續之曰:氣不足。便是寒。夫今人之氣有餘者。能十中之幾,其有或因稟受,或因喪敗。以致陽氣不足者。
多見寒從中生,而陽衰之病。無所不致。第其由來者漸。形見者微。當其未覺也。孰為之意,及其既甚也。
始知難治。矧庸醫多有不識。每以假熱為真火。因複斃於無形無響者。又不知其幾許也,故惟高明見道之士。常以陽衰根本為憂,此熱方之不可不豫也。凡用熱之法,如乾薑能溫中,亦能散表。嘔惡無汗者宜之。肉桂能行血。善達四肢。血滯多痛者宜之。吳茱萸善暖下焦。腹痛泄瀉者極妙。肉豆蔻可溫脾胃。飧泄滑利者最奇。胡椒溫胃和中,其類近於蓽茇。丁香止嘔行氣,其暖過於豆仁。補骨脂性降而善閉,故能納氣定喘。止帶濁泄瀉。製附子性行如酒,故無處不到。能救急回陽。至若半夏、南星、細辛、烏藥、良薑、香附、木香、茴香、仙茅、巴戟之屬,皆性溫之當辨者。然用熱之法。
尚有其要。以散兼溫者。散寒邪也。以行兼溫者。行寒滯也。以補兼溫者。補虛寒也。第多汗者忌薑。
薑能散也。失血者忌桂。桂動血也。氣短氣怯者忌骨脂。骨脂降氣也。大凡氣香者,皆不利於氣虛証。
味辛者,多不利於見血証。是用熱之概也。至於附子之辨。凡今之用者,必待勢不可為,不得已然後用之。不知回陽之功。當於陽氣將去之際。便當漸用以望挽回。若用於既去之後。死灰不可複燃。尚何益於事哉。但附子性悍。獨任為難。
必得大甘之品,如人參、熟地、炙甘草之類,皆足以製其剛而濟其勇。以補培之。無往不利矣!此壺天中大將軍也。可置之無用之地乎。但知之真而用之善。斯足稱將將之手矣!

固略

一、固方之製。固其泄也,如久嗽為喘而氣泄於上者,宜固其肺。久遺成淋而精脫於下者,宜固其腎。小水不禁者,宜固其膀胱。大便不禁者,宜固其腸臟。汗泄不止者,宜固其皮毛。血泄不止者,宜固其營沖。凡因寒而泄者,當固之以熱。因熱而泄者,當固之以寒。總之在上者在表者,皆宜固氣。氣主在肺也。在下者在裡者,皆宜固精。精主在腎也。然虛者可固。實者不可固。久者可固。暴者不可固。當固不固,則滄海亦將竭。不當固而固,則閉門延寇也。二者俱當詳酌之。

因略

一、因方之製。因其可因者也。凡病有相同者,皆可按証而用之,是謂因方,如癰毒之起。腫可敷也。蛇蟲之患。毒可解也。湯火傷其肌膚。熱可散也。跌撲傷其筋骨。斷可續也。凡此之類,皆因証而可藥者也。然因中有不可因者。又在乎証同而因不同耳。蓋人之虛實寒熱。各有不齊。
表裡陰陽。治當分類,故有宜乎此而不宜乎彼者。有同於表而不同於裡者。所以病雖相類而但涉內傷者。
便當於血氣中酌其可否之因。不可謂因方之類盡可因之而用也。因之為用。有因標者。有因本者。勿因此因字,而誤認因方之義。

兼略

(石頑參補)一、兼方之製。用間法也。與師旅之間諜無異。舉世但知以寒治熱。以熱治寒。曷知病勢之危殆。錯雜難分。況多假脈假証。非洞達玉函金匱之奧。難以語此如表証用麻黃,此正治也。越婢大青龍則兼石膏以化熱。麻附細辛湯、麻附甘草湯則兼附子以救寒,此變法也。陰寒用附子此正治也真武湯則兼生薑以散水氣。白通、通脈則兼蔥白以通陽豬膽汁以收陰,此變法也。腑實用大黃,此正治也。大黃附子湯、附子瀉心湯則兼附子以破結。黃龍湯則兼人參以助力。足補南陽之未逮,此變法也。陽邪陷陰欲轉陽分。用芍藥、甘草護持營氣,此正治也。四逆散則兼柴胡以通中道。當歸四逆則兼桂枝以通接壤。使陰從陽化。
此變法中之定法也。妊娠胎息不安。用茯苓、芍藥護持陰血,此正治也。附子湯則兼附子以治子臟開。少腹如扇桂心茯苓丸則兼桂心以治宿有 病。胎動下血。始知桂、附反有固胎之用。是皆病証之變端,不能守尋常繩墨也。然必察其生氣未艾,方可特出奇兵以擊之。若脈証俱殆。慎勿貪功以招爍金之謗也。讀景岳先生八略。至末條因略。略無深意,而獨不及兼製之法。余不自揣。贅入此例。以續貂之不足。
其因略原文。不敢擅裁。仍兩存之。石頑老人漫述。